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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产物,其通过特殊的组织形式取得市场交易中的独立人格地位,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青睐。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制度中形成较晚的公司形式,它凝结了德国商人和商法学者的智慧和创造力,一经产生便以其规模小、资本低、决策和分配灵活等优势迅速占据了极大的市场份额,至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数量最多的企业模式。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量存在,催生了其配套的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当属其股权转让制度。正如美国学者威廉森所说的,“股权的可转让性与有限责任具有同样重要地位,它们一起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本特征”。这是因为股权代表的是投资者的权益,它是投资者以资本金的投入换来的,是投资者追求利益和赚取财富的重要工具。股权的持有者通过转让可以将股权变现用于再投资或消费,而股权的受让者则通过受让股权将资本金投入获取可期待的利润。因此,股权的自由转让是投资者利益决策的根本要求,也是投资者实现利益的根本途径。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并非毫无限制,其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征决定了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对公司亦至关重要。基于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应予以适当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自由性和限制性兼具的特性,进而产生了转让效力问题,即股权转让是否生效,何时生效,以及由转让效力引发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争议问题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受国家鼓励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政策的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场交易中异常活跃,其股权的换手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效力问题日益凸显,由于缺少充足的立法依据和理论依据,其甚至成为司法审判中的棘手问题。文中着手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概念和原则,着力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层次的分析,着眼于司法实践中瑕疵股权、违反限制性规定及转让主体等问题,最终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寄翼对研究和探讨该问题的学者产生抛砖引玉的作用,对当前的立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实践活动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