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权益披露制度包括权益公开规则与慢走规则,对于监管该制度从宽还是从紧的理论争议源远流长。主张从宽的学者认为放宽对该制度的监管,有助于积极股东(Active Shareholder)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改善公司业绩。而主张从紧的学者认为,放宽权益披露制度并不会为公司带来积极股东,只会为公司引来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司治理的短视主义(Short Termism)“野蛮人”。在这样的背景下,2019年我国证券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权益披露制度包括权益公开规则与慢走规则,对于监管该制度从宽还是从紧的理论争议源远流长。主张从宽的学者认为放宽对该制度的监管,有助于积极股东(Active Shareholder)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改善公司业绩。而主张从紧的学者认为,放宽权益披露制度并不会为公司带来积极股东,只会为公司引来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司治理的短视主义(Short Termism)“野蛮人”。在这样的背景下,2019年我国证券法修改时选择收紧权益披露制度的惩处机制,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不仅强化了“慢走规则”,加强了对违反“慢走规则”的惩处,而且还增加了对违规投资者表决权限制的规定,明确对于超过规定违规购买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同时,将违反权益披露制度增持股票行为的罚款数额大幅提升,由30-60万的罚款区间变为50-500万。2019年《证券法》对权益披露制度惩处机制的修改引起了学界的热议,一部分学者对该修改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本次修改虽然提高了权益披露制度的惩处力度,但没有坚持平衡的理念,因此无法解决权益披露制度实际存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一方面对132个行政执法的案例做出分析,结果发现违反权益披露制度增持的行政责任存在违法成本低、处罚标准不统一以及未区分主体类型进行惩处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对10件民事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违反权益披露制度增持的民事责任存在民事惩处力度不足、责令改正标准空心化、民事惩处标准差异化等问题。其次,对问题进行立法、执法与司法上的检视。结果发现,行政责任违法成本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原《证券法》193条对违规增持行为惩处不力;“慢走规则”行政责任条文缺失以及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适用204条惩处失宜是造成行政责任处罚标准不统一的重要因素;行政机关未能坚持比例原则致使其在处罚时未能区分主体类型;而法院与交易所对限制表决权的态度龃龉加剧了民事责任惩处力度不足;限制增持表决权处罚方式的不完善带来了责令改正标准空心化的问题。此外,对违规增持者民事赔偿责任规制路径的不明确则是民事赔偿标准差异化的源泉。再次,结合新法对权益披露制度惩罚机制的修改,分析2019年《证券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程度。新《证券法》提高了行政罚款力度、完善了限制表决权惩处方式,这都是其进步之处。但同时仍然存在民事赔偿责任被忽略、限制表决权条款待解释、惩处机制过于严苛等问题。接着,从宏观上分析我国违反权益披露制度增持惩处机制应选择什么样的惩处理念。通过对比美国从宽惩处理念和日本从严惩处理念的缘由,得到股权集中度、董事会可采取的反收购措施以及敌意收购对国家的影响是惩处理念应当考量的重要因素。再结合我国国情,最终笔者认为中国应当选择适当从紧的惩处理念。最后,秉持适当从紧惩处的理念,对新《证券法》遗留下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笔者认为一方面应以“诱空型”虚假陈述作为规制民事赔偿责任的路径,另一方面应明确“限制表决权”的使用。
其他文献
随着公众对美好生态环境愈发强烈的需求,生态环境修复自然也被寄予厚望。为了更好的直接救济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民法典》1234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将对环境公益的保护纳入了私法保护范畴。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已然成为一种新型的责任承担方式,不仅在私法中明确规定,在部分环境单行法中也有所涉及。对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主体研究,单从公法或者私法的角度都存在一定局限性,需要跳出“公法—私法”二元结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居住权的相关内容,虽仅有6个法律条文,但却对居住权的定义、设立方式、合同内容、转让、期限等进行了规定,为居住权制度落地提供了法律支持。本文讨论的前提是建立在我国居住权已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明确予以规定的基础之上,将现有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物权法》出台之前的草案,以及与域外德国、法国、意大利的居住权立法进行对比,总结我国
本研究旨在探究四川省农业领域"高精尖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发展趋势。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发现四川省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一定差距,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内部联动不够、培养模式趋同等问题,制约了其发展,提出通过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农业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对外合作和人才引进政策优化等措施,促进四川省农业领域"高精尖缺"科技人才队伍的发展和壮大。同时,本研究也为其他类似地区和领域的
近年来,国家为了限制房价上涨,保障户有所居,颁布了限购、限贷政策,借名买房现象也随之泛化。然而对于借名买房问题,我国并未出台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制,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是莫衷一是。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往往从国家政策、恶意串通、公共利益等角度来评价借名买房行为。于2019年11月8日施行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将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公共政策的规章纳入公序良俗的范畴。这条
实现乡村振兴,关键在人才振兴。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领导,全面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要聚焦选人才、育人才、用人才、留人才,尽快培养、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本文主要针对乡村人才队伍介绍基本情况以及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总体数量偏少、专业素质不高、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社会认同、年龄普遍偏大、作用
为了指导台风初期的预报和保障,采用主观预报法和客观预报法(以下称数值预报法),分别对常用的4种预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主观预报法选取常用的中、美、日、韩4家机构发布的预报数据,对2021年台风首次主观路径预报准确率和强度预报准确率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各家首次路径预报误差较大,可信度低;首次强度预报结果可信度高。数值预报法选取常用的中国GRAPES、美国NCEP、欧洲ECMWF、日本JMA 4个数值模
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状况,不仅关系到农业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保障粮食安全的有效供给,更关系到我国农业科技领域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和未来发展潜力。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是实现我国种业振兴、乡村振兴的人才保障条件。文章以广东省农业科学院为例,全面分析了广东省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并针对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期为下一步高水平农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参考。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作为驱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要素,数据的经济价值不言而喻。《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底线保障,但在数据财产权保护方面尚有不足,《民法典》第127条对数据采取了简单的开窗式立法授权规定,则为进一步研究数据财产权预留了巨大空间。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数据与数据财产权利化。数据财产权保护体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乡镇政府执法权配置呈现法律授权模糊、执法主体多头以及乡镇政府缺乏执法主体资格的现状,导致乡镇行政执法权运行时出现了以下问题:第一,执法权集中在“县级以上”,执法难以有效渗入乡村社会;第二,乡镇政府承担着管理辖区的全方位职责,执法权却极少,乡镇政府权责失衡;第三,执法权分散在各个部门,执法难以形成合力,执法的综合性不足。为了改变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权配置所造成的执法问题,我国开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