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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的职工拥有国家干部的身份,与单位之间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行政隶属关系,在这样的人事制度下事业单位不可能存在大量的人事争议。2000年中央提出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聘用制使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由“身份”向“契约”转变,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人才的流动,同时由于人事法规不完备、人事管理工作不规范以及聘用合同本身存在问题等诸多原因,使得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时有发生。《劳动合同法》第96条首次明确将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纳入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范畴,弥补了事业单位聘用关系法律调整的空白。然而由于事业单位本身的法人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相关规则所存在的缺陷,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困境。由此,我们应当考虑事业单位的特殊性,结合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完善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以促进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更好地维护事业单位及其聘用人员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首次将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视野,弥补了事业单位聘用关系法律调整的空白。本文通过评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探索了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文章首先对我国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聘州制度作了简要闸述;其次,在对《劳动合同法》第96条进行解读的基础上,研究了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现行法律适刚问题及面临的困境;第三,文章论述了将事业单位聘刷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可行性问题。最后文章就如何完善事业单位聘删关系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由于国内学术界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研究多数局限于事业单位性质与聘用制度关系的界定以及改革方向的理论分析,缺乏对聘用制度法律关系的追踪探讨,本文首次结合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特点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的实践,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法律的适用进行整体、系统的研究,因而具有非常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