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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刑事追究的一方有权对追诉方的任何发问,所享有的拒绝回答、保持缄默、不作任何表态或者进行陈述的权利。沉默权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各国立法中有着普遍的规定,存在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渊源;它作为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重要调节器,在维持刑事诉讼合理构造和保障被刑事追究者人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的讨论,沉默权问题逐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尤其是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沉默权制度日益成为理论界、实务界乃至社会公众的探讨热点。“沉默权是否会导致放纵犯罪?”、“中国社会能不能适用沉默权?”人们不断发出这样的疑问。因此,深入研究和解析沉默权制度,对中国的沉默权问题作出较好的解答,就成为摆在我们目前的重要课题。鉴此,本文在对沉默权进行粗线条勾勒的基础上,重点对这一制度的利弊价值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从整体上看沉默权作为“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是人文主义精神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言论自由权利的自然延伸,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是维持刑事诉讼构造均衡的需要,它表达了对人性与人格尊严的尊重,极大增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国家司法机关相抗衡的力量,因此,沉默权制度具有较强的内在合理性与较大的诉讼价值。 <WP=3>但是,沉默权制度并非完美无瑕,它存在诸多的痼疾和弊端;实施沉默权后,有可能降低诉讼的效率,影响案件的侦破,导致放纵犯罪的发生,对此我们应有足够的估计。正是基于对沉默权固有缺陷的反思,一些国家采取了限制沉默权的措施,这其中的典型体现是英国、爱尔兰和新加坡,尤其是英国最近在沉默权上的举措颇具借鉴意义。应当说,部分国家对沉默权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反映了这些国家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斟酌,是一种价值均衡的结果。从整体上看,沉默权在我国的适用,主要涉及两大问题:一是沉默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问题;二是沉默权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问题。本文认为,对沉默权在我国可适用性进行分析的前提,是要明确我国的“国情”,即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如何,沉默权在我国有没有现实基础,当前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如何,刑讯逼供猖獗到什么程度,以及沉默权到底能够解决中国的哪些问题等等。鉴于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和沉默权内在合理性的考察,本文认为,我国有必要在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因为这体现了对刑事司法人权的保障,也是遵循国际公约的需要。但是,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面临着应然合理性与实然可行性的矛盾,我国现在尚不具备实施沉默权的条件,沉默权在我国应当暂时“缓行”。目前,我们应当着手进行一系列沉默权配套措施的改革,加大现代科技在侦查中的运用,提高侦查水平,改变讯问策略,完善证人制度、律师制度和改革羁押制度等。将来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本文认为,在立法阶位上,可以从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三个方面进行:在立法模式上,鉴于沉默权利弊价值的双重性,我国应采取一种“有限沉默权”的模式;在沉默权的内容上,本文从沉默权的行使主体、沉默权的范围、沉默的时机、沉默的效果、沉默权的适用阶段、沉默权的告知程序、沉默权的放弃、违反沉默权规则的后果,以及不能行使沉默权的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设计。总的看来,沉默权在我国的“移植”与“安家落户”,是一项系统的<WP=4>工程,只有实证地考察,深入地分析,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注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均衡,制度的设立与配套措施的改革同步进行,才能确保沉默权在我国的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