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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恢复于八十年代,自1993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后正式确立。实行“仲裁前置,一裁二审”的制度,并将调解作为一种可以选择的辅助程序置于仲裁之前。该制度在缓和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解决劳动纠纷以及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地凸现出来。当前我国劳动争议数量不断上升,争议涉及面扩大。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未实际发生效力,法院的案件数量也未因为前置程序的设置而明显减少。因此,有必要重新构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使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反思,借鉴国际上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实行多元化、多轨制解决方式的趋势,结合我国的国情及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质,提出建立“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以推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