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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医药卫生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医疗事故与正常的医疗风险交织在一起,患者在面对庞大的医疗系统选择正常的维权渠道时相对艰辛,再加上公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暴力杀医、伤医事件频频发生,聚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更是不在少数。在“医闹”入刑前,实务中也有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评价的相关判决。自2015年11月1日起将“医闹”正式纳入《刑法修正案(九)》后,刑法第290条便成为医院及司法机关面对医闹行为的尚方宝剑,但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司法机关在面对医闹行为时对罪与非罪厘定不清,造成对该行为一味地严打。最终,不仅没有根治医患矛盾,还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因素。本文针对一起医闹案件,围绕对该案的定罪量刑展开论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涉及医闹及聚众型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本案中张某等六人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量刑轻重问题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本案的研究结论。希望借此厘清医闹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司法机关今后处理类似案例提供些许帮助,同时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出自己的拙见。本文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大约3.4万余字,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本部分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案由。张某等六人扰乱医院秩序案。二,案情介绍。介绍张连等六人因亲属在医院医治无效死亡,情绪激动扰乱医疗秩序的过程及定罪量刑结果。三,分歧意见。本案的分歧意见主要是对张某等六人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和量刑。四,争议焦点。一是有的主张被告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有的主张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情节相对较轻,不需要作为犯罪处理。二是涉医案件中应否考虑被害人的过错。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从刑法对聚众犯罪的打击范围和打击目的等来论述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是否必须存在,从而进一步论述群众的自发行为是否属于“聚众”;其次,结合立法精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刑法第290条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失”进行解释;然后对妨害公务的性质与情节分析;最后进一步论述了涉医案件被害人过错认定问题。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结论。本部分在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必须存在,张某等人自发行为不构成聚众犯罪;张某等人行为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用行政处罚法即可对其进行规制;判决没有考虑被害人医院的过错,量刑失当。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在本文结尾部分提出司法机关在面对医闹问题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宽严相济和刑法谦抑原则,并对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