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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产品在现代金融体制下得以蓬勃发展的同时,其本身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也使得对其监管的必要性越来越凸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上的危机事件和交易风波频繁发生,从而引起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各国的立法监管逐步增强。并且由于全球性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各国愈发认识到金融监管并非一国之力可以解决,于是在更高层次上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合作正逐步形成。本文的研究以期权类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法律监管为主线,通过研究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提出完善我国期权类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的思考。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金融衍生品的概念和分类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将期权类金融衍生品与其他种类的金融衍生品进行了比较,主要是与远期类、期货类衍生品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期权类金融衍生品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进行了探究,并对期权的具体功能进行了阐述。最后针对期权类金融衍生品法律性质的争论,文章在综合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二章主要是对期权类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分析,在对金融衍生品所具有的一般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作基本阐述的基础上,探究了期权类金融衍生品所具有的具体风险。并通过期权类金融衍生品的风险事件的发生,即中航油新加坡事件的分析,得出对期权类金融衍生品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三章在对期权类金融衍生品的基本监管体系进行探讨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多监管机构并存的期权类衍生品集中监管体制,包括政府的监管机构、期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证券商的自律管理及美国期权类衍生品的立法体系。接着详述了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监管体制,包括英国有关金融衍生品的立法及英国自律主导型的单一监管体系。最后通过对两种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国的几点启示。第四章是有关期权类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国际合作,重点阐述了场外期权交易合约的国际统一,包括《ISDA主协议》、《外汇与期权主协议》等。之后详细介绍了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对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包括《巴塞尔协议》和《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最后对我国参与的金融衍生品国际监管合作情况进行了简要整理。第五章尝试对我国期权类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体系进行构建,通过对我国现今期权发展状况的分析,以及对在我国发展期权衍生品可行性的论证,提出在我国发展期权衍生品的总体路径;最后针对我国现有期权衍生品立法体系的缺陷,提出相应的立法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