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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的变迁必然会引起法律的变迁。行政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正义和谐为政府组织和活动提供准则和规范的法律。因此,行政法根据自己所处的社会背景以及政府行政行为方式、公共职能、以及行政目标的转变而不断进行调整的。
传统行政法主要任务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从而消极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其主要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自由,因此被称为“自由行政法”或者“秩序行政法”。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国家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出现了急剧发展变化,特别是随着社会结构的复杂出现了许多涉及到不同群体利益的公共领域,市场由于其固有的微观性、盲目性而无法在这些领域充分发挥作用。在此背景下,人们需要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转变行政行为的目标和方式,通过实施公共服务和给付行政,保障公民的公法受益权,包括公民个人权利和集体受益权,促进社会公民正义和福利化。基于此,随着公共服务和给付行政的兴起,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根据国情制定了一系列服务型法律,这些法律一方面促使政府保障公民生存生活的最基本权利,另一方面,积极促使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实施给付型行政行为和提供公共服务,使大众能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了的更高层次的权利和福利,如政府在教育、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等方面实施给付行政,保障了公民个人及相关利益群体充分享受在此领域的公共服务和福利。政府在公共服务背景下,不再是一个高高在上的管理者,而更多以一个服务者的角色出现,与大众的关系也转变成了互相协作的双向互动关系,政府在保障公民各个层级和类型权利的同时,平衡公共资源和服务在不同地区和领域的分配,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公平正义。社会行政法就是对政府这些职能转变提供法律基础。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公共服务迅速兴起,人们已不再满足于基本权利享有,他们对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迅速增加。而且我国公民的民主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把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给付行政当作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政府恩赐,他们积极参与到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争取自己的公法受益权。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公共服务快速发展,各类群体利益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的时,国家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因此,我国的社会行政法的构建也要适应这样的时代背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政府职能和社会行政法的目标。我国的社会行政法构建应当以公民的集体受益权,行政机关民主决策程序、相关利益群体利益表达和参与机制为核心范畴,以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规范政府给付行政和公共服务行为为主要内容,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合理安排结构和制度,构建出适应我国发展的社会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