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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市场活力得到了极大激发,但在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市场主体数量飞速增长的同时,原有的社会管理制度已无法适应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之需求,商业欺诈、偷逃账款、以次充好、制假贩假等问题层出不穷,市场主体良莠差距巨大,甚至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经济现象,市场交易秩序岌岌可危,为解决有限的行政资源与庞大的经济总量之矛盾,信用监管理念应运而生。自2014年10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大连市公示制度建设已然取得了初步成果,从上位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到工商总局67、68、71号令的部门规章,再到省市级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信用立法趋于完善,在工商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努力下,企业公示行为已落地生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也初步发挥出信用监管的作用。然而大连市当下的企业公示制度还存在着信用信息公示不及时、不真实、公开程度低等诸多问题,本文借助市场失灵、隐私权让渡、政府监管等理论工具,以基层制度执行者的视角,剖析了大连市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设不利之处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主观原因主要为社会公众信用意识淡薄,客观原因则有公示规则设计不尽合理、信用管理手段相对匮乏、法律责任缺位、信用信息沉睡利用率不高以及政府监管无力等。在研究美国、德国、日本等征信国家的信息披露制度后,本文分析总结了先进经验,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尝试性提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设的几点方案。在加强信用意识宣传教育方面强调提升企业家信用意识,并倡导政府在守信和信息公示上发挥示范作用;在完善制度设计方面建议合理确定公示内容的边界,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引导企业自愿提高信息公开程度,并因企业性质规模而异地划分公示义务,对不同市场主体实施层级化管理;在提升信用约束能力和政府监管水平方面提出应当引入民事、刑事之法律责任,积极融入现存信用黑红名单,实施联合奖惩,培育信用市场以及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信息检查质量。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初衷是让信用文化回归,促使信用成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准绳,若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不断总结经验、建设发展,从而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用体系的制度基础,推动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