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是国有资产总额与国有经济占国家经济比重最大的国家之一,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但在国有企业发展的数十年中,如何妥善处理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正是基于此试图讨论如何合理分配国有企业资本经营的收益。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特殊性,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国家是全体国民的共同组成。理论上,国有企业资本经营收益应该归属于国家,但事实上全体国民很难真正参与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而是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代理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作为全体国民的代理人,代表全体国民对国有产权进行经营和管理。然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往往更加关注自身企业利益,而难以对产权的所有者,即全体国民负责,更难以接受产权所有者的监督。同时国有产权的所有者全体国民这一财务主体的缺位,也使得国有企业所有者对国有产权经营效果的财务监督无法到位,因此,政府需要作为全体国民的代理人承担产权所有者对国有产权经营管理状况的监督职能。这样,政府通过对国有企业资本经营收益进行收取的方式,可以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从资金的渠道,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效率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可以适当调节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以及财政收入,对公共事业的财政支出提供资金支持。 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结束了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收取无法可依的状态,也为国有企业资本收益奠定了理论依据。放眼世界,许多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收益均制定了各种收益收取的办法,并且有完善的收益收取管理和监督体系。本文结合国际先进经验,研究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从资本经营效率、企业治理、市场发展趋势等方面,分析了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现状改革的必要性。同时,本文综合资本收益理论、产权理论、公共财政等理论对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进行了分析,得出了现有的收取办法的优势与劣势,并且尝试性地提出了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征收国有资本收益的计算模型,以及构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体系的相关建议和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