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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制度的不健全,重复诉讼现象一直存在,成为一直困扰我国司法的难题。过去,司法实务界总是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制重复起诉行为。由于标准不明晰,规制效果并不明显。201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对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及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初次将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要素作为判断要件,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禁止重复诉讼原则规定之不足。在规制重复诉讼方面,虽然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司法解释也给人们需进一步细化研究的空间。基于此,本文拟通过研究司法实务中的三个案件,探寻重复起诉识别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介绍及焦点问题的归纳。本文选取了三个涉及民事重复起诉识别的典型案例,这三个案例均经过了不同审级法院的审理,案情展现较为充分,能够直观地反映出不同法院对重复起诉识别问题在认识方面的差异以及采取的处理方法之不同,并从中归纳出在识别重复起诉方面存在的问题,即:重复起诉识别标准、重复起诉标准的二元性以及对重复起诉的处理等问题。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这一部分主要通过重复起诉识别方面问题之具体表现形式,探寻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问题的存在对司法实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现行判断标准为禁止重复起诉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撑,但该标准也存在着缺乏科学性、边界不清等问题,会造成司法实践困局。通过对于重复起诉的二元性分析,不同诉讼阶段的重复起诉行为,必然呈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在这样的情况下,现行的重复起诉判断标准适用存在一定困难。而且,现行识别标准规定之处理方式并非具有完全的合理性,可能会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第三部分:本文通过对现行识别标准中要件的论证及整体分析,发现其适用的困境,从而提出将诉讼标的作为判断重复起诉识别的通行标准,以弥补识别标准在实务中适用的不足之处;然后,本文对重复起诉不同阶段之处理,通过分析不同情形,提出了相应处理意见;最后,针对重复起诉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本文提出了可以通过构建立案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法官明释以及加强诉权滥用行为的司法规制等措施,预防重复起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