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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抢劫案件也愈发频繁。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性,给司法部门的定罪问题带来了很多不便。但问题最终还是要解决,本文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存在的众多观点进行梳理,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对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本部分着重讨论了“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主观方面的认定。笔者从三个方面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暴力的含义,及法律的具体规定。第二部分:着重讨论抢劫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想让行为人对“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重结果负责,必须找出抢劫行为与重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对那些偶然的事件,如被害人在被抢过程中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的,行为人不应当对此负责。另外,要认定因抢劫而致人重伤或死亡,我们还必须对人的范围进行限定,如“人”只能指被害人或第三人,而不能是行为人或其同伙。还有腹中婴儿是否应被包含在内,作者都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本部分着重讨论了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在抢劫过程中的定罪问题。笔者认为,在抢劫前预谋杀人的,或在抢劫过程中,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仍然是抢劫的手段之一,易定抢劫罪;在抢劫后故意杀人的,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