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主要内容及观点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即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唯一地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信托事务,严禁于信托管理中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忠实义务是受托人对受益人所负的最根本性质的义务,信托关系为最高级的受信任关系(fiduciary relation),要求受托人绝对地仅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信托。信托公司是当前我国社会上最主要、最典型的信托受托人,所以本文将结合信托公司,分析我国现有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界定。首先通过阐述不同学者对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作出的概念界定,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界定。其次对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其一是与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进行了比较,我们在研究忠实义务的同时,还应该特别注意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关系。同作为被信任者的义务,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是否相同,学说上有同质说和异质说。笔者认为不应混淆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我国信托法应明确规定忠实义务的内容,作为受托人的一项独立义务。因为只有明确了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与责任,才能够引起人们对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重视,才能够督促受托人忠实地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才能有利于我国信托业的正常发展。如果混淆了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把受托人的忠实义务看作是注意义务的具体的一方面,将会导致信托受托人滥用受托人地位,违背为信托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的义务,从而侵犯到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破坏正常的信托关系,不利于我国信托业的正常发展。其二是与董事忠实义务进行了比较。目前国内学者好像还没有关于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与董事忠实义务的比较研究,笔者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比较二者的异同,从而使人们对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有更加清楚的认识;另外也可以借鉴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来完善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制度。第二部分是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理论基础分析。本部分从法哲学、法律、经济学以及社会道德等角度论证了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一是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法哲学理论基础分析-秩序。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方式,是当今社会中重要的经济活动组成部分,同样离不开稳定、和谐的经济秩序,需要稳定的经济秩序为基础。如果信托受托人违背自己的义务,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信托活动,就会损害受益人的利益,从而引起受托人与受益人间的利益冲突,破坏信托业和谐稳定的秩序,从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和谐发展;通过法律上对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以及违反忠实义务责任的规定,防患于未然,从而使得信托受托人忠实地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有利于信托业秩序的正常进行。其二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法律理论基础分析,其中法律理论基础又包括合同理论基础、信托财产与利益相分离理论以及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等。关于合同理论基础,鉴于我国是合同法比较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故笔者认为受托人忠实义务的理论基础,一方面要继续以合同为基础,另一方面对于合同不能解决的风险和困境,要在法律上对受托人义务作明确的规定,使受托人忠实义务法律化,从而能够更好的防范受托人违反忠实义务,从而避免侵犯到受益人的利益。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极为特殊,其财产上的权利具有“所有权与受益权”二元并存的性质,表现为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理论,使得受托人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持有、经营、管理信托财产,而必须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去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且不得使自己利益处于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即必须履行忠实义务。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载体是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使得各国均规定受托人必须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忠实义务。其三是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经济人”理论。受托人身居双重地位:一是它可以拥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身份和地位;一是它还拥有与信托财产毫无关系,自己固有财产的身份和地位。受托人双重地位决定了,其既享有关于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托人所拥有与信托财产无关的权利。受托人一方面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人也即名义所有人,必须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去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但另一方面,其作为自己固有财产的所有者,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理性经济人,也必然会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从而有可能使自己利益处于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致使受益人的利益受损,于是为了保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便有对信托受托人课以忠实义务的必要。其四是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社会道德理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信托起初是作为规避法律、传承财富的一种设计而产生的。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信托逐渐成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基本的民事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中的基本关系,发挥了保值、增值、公益等重要的功能。要实现信托的价值,必然要求信托主体实施信托行为时善意真诚、守信不欺,维护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但在市场经济中,信用危机随处可见,信托形式多种多样,法律相对于市场经济关系的滞后必然要求对信托受托人课以忠实义务,以便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第三部分是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比较研究及启示。信托作为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源起于英美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的日、韩等国继受,从而逐渐成为一个全球化的制度。本部分试图通过将英、美以及日本等国的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与我国《信托法》下有关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进行比较异同及进行原因分析,期望获得一些完善我国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现状、存在问题、弊端以及原因。本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受托人忠实义务的现状:我国《信托法》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都对我国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尤其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还对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作了一些规定,但是比较抽象,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其次指出我国受托人忠实义务还存在诸如具体规定过于简单粗糙、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不明确以及信托受托人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等问题。然后从经济发展、历史发展以及立法水平等角度进行了原因分析。最后论证了由于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作为主要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滥用权力,侵犯投资者(即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的案件不断发生,影响了我国信托市场的正常发展,从而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等弊端。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建议。本部分在前面几部分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一些建议。其一,完善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内容规定,具体包括:建议对信托受托人的竞业禁止做出规定、建议法律法律明确规定受托人不得获取间接报酬、建议法律明确规定受托人不得利用其身份获利、建议确立“以有偿为原则,无偿为例外”的受托人报酬规则。其二,探讨我国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具体行为标准,具体包括:对受托人忠实义务关联交易的行为判断标准、受托人不得利用的“信息或机会”的判断标准以及受托人忠实义务中分别管理义务的行为标准进行了初步探讨。其三完善我国信托受托人责任制度,具体包括:建议专章规定信托受托人责任制度以及建议增加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二.主要贡献。关于本文的主要贡献,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的创新。从法哲学、经济学两个完全不同学科的角度论证了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从法哲学的秩序价值为切入点,提出了忠实义务的法哲学理论基础。信托作为当今社会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也是当今社会中重要的经济活动组成部分,同样离不开稳定、和谐的经济秩序,需要稳定的经济秩序为基础。其次从经济人理论着手提出了受托人忠实义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受托人一方面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人也即名义所有人,必须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去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但另一方面,其作为自己固有财产的所有者,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理性经济人,也必然会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从而有可能使自己利益处于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进而有可能损害受益人的利益,于是为了保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便有对信托受托人课以忠实义务的必要。第二,研究资料的创新。本文引用了“金新信托案”来论证我国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存在的问题所导致的弊端,也姑且算作本文的一个创新之处吧。第三,主要观点的创新。本文立论于前人已有的学术成果之上,但并不拘泥于此,力图在一些观点方面取得进展。其中创新的观点为:对信托受托人竞业禁止的时间进行了界定、对我国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具体行为标准进行了初步探讨以及对信托受托人违反忠实义务时的刑事责任规制进行了初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