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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利用互联网作为载体,显著区别于传统的融资方式。其在西方发达国家掀起狂热浪潮以后,也迅速在我国生根发芽。股权众筹在我国能有如此火热的发展态势,归因于其对资本市场发展的极大促进功效,它将有闲置资金的普罗大众与众多创业创新企业对接起来,激发了民间资本的流动,给微小企业打开了新的融资渠道,不仅对金融市场的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还对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当前,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迅速发展,股权众筹平台层出不穷,在资金筹集上也呈现出了井喷之势。然而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发展还面临着诸多障碍,如法律监管规则缺失、具有较大法律风险等问题。毫无疑问,股权众筹的平稳发展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以及资本市场的层次补充具有极大裨益,同时还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壮大起到助力作用,然而我国当前的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制度的缺失程度,已经严重波及到了国内股权众筹行业的稳步提升。因此,有必要及时且有效的对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针对性意见。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在对股权众筹及其法律监管的基本理论进行详细剖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股权众筹的一般运作过程及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依据当下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现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监管制度,结合多位专家学者的观点,试提出了以股权众筹三个法律主体为线索的较为系统完备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实现对我国股权众筹的有效监管,营造健康的行业发展环境。笔者认为,要对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应当从对融资企业、股权众筹平台以及投资人三个监管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对融资企业的法律监管而言,要注重引入信用评级制度和分级信息披露制度;对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监管而言,要实施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并结合平台的审核义务规制和信息保密机制;对投资者的法律监管而言,要注重完善其保护机制,通过明确投资人的投资上线额和领头人的责任实现路径,进一步健全投资者的退出渠道,并试着提出建立投资人损失补偿机制,以期能够更好的对投资者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笔者通过对这三个角度监管的研究,来提出有利于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