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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是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必须要有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如果没有证据则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此后2016年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的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了说明。由此可见,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的意义极大,证据裁判原则需要被贯彻到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环节中,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提高司法人员的对于证据的重视,对于非法证据的判定并且及时排除。文章核心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概述分析,角度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的法律内涵、法律价值及现实意义;第二部分通过案例引入及数据的分析,具体研究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证据对于审判的影响;第三部分介绍了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影响,本文认为,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实质上是冲击了公安主导的以侦查权为中心的证据体系,对侦查权的冲击主要分为三个角度,包括侦查卷宗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讨论、非法证据排除的路径选择、公检法三机关权力分配及分工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公安机关如何应对证据裁判原则应用对刑事侦查的影响,我国应构建以法院为主导的证据原则体系,强调法院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及绝对中立性,通过在不同环节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监督及分工,解决庭前证据能力、审前非法证据排除、庭审证明力这三个问题,实现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限制、明确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证明力、排除非法证据及平衡公检法的职责与功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