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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中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根据公约要求,刑事诉讼法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保持沉默的权利。2011年刑事诉讼法草案公布,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证明自己有罪,反对自我归罪是沉默权的前提。这引起了关于沉默权制度入法的广泛讨论。沉默权制度引入法律,以法律手段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对于我国遵守国际公约,进一步与世界接轨,保障程序正义和禁止严刑逼供都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政治因素、诉讼制度、诉讼文化和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一直都没有明确沉默权制度。
对于沉默权制度,英美国家早在17世纪就开始引入法律,并且对沉默权制度产生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各种制度修正。本文特别分析英美两国的沉默权制度,并结合中国具体的国情,建议构建中国特色的明示有限沉默权制度,通过“明示”来明确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通过“有限”来确保沉默权制度不会成为犯罪分子逃脱处罚的工具。除此之外,本文也建议在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同时,明确律师在场制度、确立任意自白原则和逐步完善侦查讯问程序,以更好的落实沉默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