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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标准是一种规范全球范围劳工事务的制度,但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尚不存在一个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强制性公约和责任框架。跨国公司作为同时受到东道国和母国劳动法约束的主体,但约束效果差强人意,“血汗工厂”事件层出不穷。在国家层面上,国际规约流于自愿批准的形式,没有强制执行力和具体的制裁措施。就跨国公司本身来说,其自愿实施的生产守则形式多样,没有统一的内容和外部监督与执行机制,导致跨国公司往往漠视劳工权利,以牺牲劳工权益为代价获取不正当利益。劳工权利的理论渊源于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经历了早期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到后来的公司社会回应理论,到公司社会表现理论,再到现行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公司公民理论,内容涉及了人权、劳工权利、环境及反腐败等多样。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学说很多,所以在本文中就不做这方面的理论介绍。在讨论劳工权的学说中,大多也是将劳工权从企业社会责任学说中分离出来。不管是学术界或理论界,都将劳工权利与劳工标准挂钩,认为这二者并没有区别。另外,什么是劳工权利或劳工标准,都没有理论上的界定。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在一个宣言文件中将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废除强迫劳动、消除童工以及反对歧视、同工同酬定义为四项核心劳工权利。学者将这四项核心劳工权利界定为政治权利,将其他关于工资工时、职业安全与健康等权利界定为经济权利。当前国际社会对国际劳工标准的规定主要分核心劳工标准和其他标准即区分技术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国际上不管是理论界或者实践层面对这个问题越来越关注。各国主要以围绕批准公约的形式和借由贸易制裁的方式来判断能否达到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在美国,人们抱怨价格低廉的产品挤占了美国工人的就业机会,并认为低价优势正是建立在侵占工人权益基础上的,因此,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支持在世贸组织协议下写入劳工标准,通过贸易制裁实施劳工标准。中国从申请入世到入世以后,在贸易领域已经不能完全避免与国际劳工标准相关的问题如劳改犯产品问题等等。而发展中国家担心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作为贸易壁垒,在劳工标准的问题上产生巨大分歧。理论界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是否需要将国际劳工标准与贸易制裁挂钩,通过贸易来实施国际劳工标准能否达到保护劳工权利的效果等问题,在具体实施上,也有观点及设想集中在应该以国际劳工组织或者是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来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在世界范围内达成统一的劳工标准受挫之后,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国家一方面通过单边立法、区域协议、普惠制等明显带有霸权主义色彩的单边贸易措施要求其贸易伙伴实施类似的国际劳工标准,对于未能实施同等的劳工标准的贸易伙伴,将不给予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使用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的方式推行国际劳工标准。虽然表现出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的霸权色彩,但不可否认,以这种方式推行国际劳工标准确实有效。除了以协议的方式推行国际劳工标准,世界范围内还有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软法、普惠制、生产守则等方式,目前多种方式并存且相辅相成,构成了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独特境况。未来国际劳工标准实施的主要趋势,不仅限于通过立法来强制推行国际劳工标准,更重要的是通过相关制度建设来保障劳工权利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