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国际法渊源之位阶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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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渊源是国际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但是其含义如何界定,诸渊源之间是否存在位阶,何种位阶等问题,在理论界仍未形成定论。究其根源,在于学者坚持的法哲学态度不同。自然法哲学、实证法哲学和社会法哲学三个法哲学流派对国际法渊源观和规范位阶观提出了不同的主张。然而当代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发展需要一个立体化、多位阶、开放性的国际法渊源体系,以不断适应全球化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纵观三个流派的主张,社会法哲学提出的多元主义法律理论恰好吻合了当今需求。社会法哲学所提出的法律多元理论中,一阶规范和二阶规范并非简单并存,还存在位阶序列。在当代国际形势下,既要坚持法律多元,以应对纷繁的全球化问题;又要对多元的法律渊源确定位阶序列,来解决复杂的国际实践。社会法哲学的多元主义法律理论无疑给国际法渊源体系构建指明了方向。国际法渊源体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构成和位阶随着国际共同体的历史演变而动态发展。只有动态地把握国际法诸渊源的地位变迁和演变过程,才能全面、精准地判断当今形势下国际法体系的位阶序列。国际共同体产生初期,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即为习惯,调整当时的国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提出的主张以及国际舞台上第三世界国家的大量出现。较之习惯法鼎盛时期,目前国际共同体成员的数量远远要多得多。习惯的地位逐渐下降:已存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被新兴实践打破;新兴领域用习惯国际法调整的判例也越来越少。中世纪以前,条约的数量极其少,并且仅限于恢复和平和划定疆界等政治性事项。在现代,渊源于条约的国际法在数量上已经大大超过了源于习惯的国际法规范。当代大多由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来调整各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全部由国际习惯法调控了。并且,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在各个领域均缔结了大量的条约。一般法律原则作为条约、习惯的空白的补充和辅助渊源,被1921年《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纳入,其适用频率极为鲜少,长期地处于蛰伏状态。但这不影响其独立作为国际法渊源体系中的一员地位。只要新的国际法领域中存在着明显的漏洞,此种一般规则以及所蕴涵的渊源就会重新焕发活力。在20世纪60年代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努力,把通过传统的法律渊源形成的某些基本规则提高一个层次,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某些规范被赋予了高于基本条约与习惯形成的普遍规则的位阶。至此强行法规范产生,并加入了国际法渊源体系,而且获得了最高的位阶。晚近国际法发展进程中又出现了一种更为引人注目的现象,即国际软法大肆兴起。国际软法既宣示了当今国际社会的共同理念和目标,又推动着国际立法,为解决国际关系领域的问题提供可行方案。然而其非法律约束力的特征却使其不得不在国际法渊源体系中让位于强行法、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多元化、立体化的国际法渊源体系就建成了,按照诸渊源的约束力强弱划定位阶,成功回答了诸渊源冲突难调的困惑,这也给国际司法机构在裁判案件时确定诸渊源的适用序列提供明确的参考。国际法渊源体系的第一位阶是强行法规范,具有不可损抑的强制性;第二位阶是并存的三种渊源,即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第二位阶的条件或者说二、三位阶的划分界线即独立的司法适用性和对国际法主体的法律约束力但又缺乏不可损抑性。有且仅有此三种渊源满足如此苛刻的条件。三种渊源之间又是独立自足、平等的,虽说一般法律原则是条约、习惯的补充,但在缺乏条约和习惯规定可援引时,一般法律原则发挥着完全等同于条约和习惯的作用,可独立地为法官裁决提供实质性依据。第三位阶即是广义的国际软法,涵盖了国际组织决议、法院判决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等各种尚无法律约束力,却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文献。当代国际法渊源体系正如桑托斯主张的法律地图,是立体的,层次分明的法律图景,利用不同大小的比例尺绘制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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