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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是对食品安全进行保障的首要防线,其质量情况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健康以及百姓民生福祉。现阶段,我国的土壤污染形势不容乐观。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进展缓慢。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自然资源污染防治法相继出台之后,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颁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将其作为指导我国现在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规范性文本。同年12月31日环保部颁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试行)》)作为“土十条”的具体操作指南。本文首先通过引入分析两起典型的场地污染案例,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进而以此为基点,研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并且深入剖析“土十条”第二十一条、《办法(试行)》第十条的合理性及存在问题,对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民事责任制度构建提出自己的见解,丰富法条在实践中的操作价值。第一部分,引入武汉赫山“毒地”案和江苏常州“毒地”案两个涉及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的分析,引出我国污染场地需要进行治理修复的现实以及相关治理制度并没有建立健全的问题。同时,对“土十条”第二十一条、《办法(试行)》第十条的适用进行简要分析,指出其中的设计瑕疵。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分析的方式厘清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民事责任的相关概念,并对国内外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民事责任制度现状进行研究,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辩证的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与教训。第三部分,系统从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民事责任承担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承担方式以及免责事由等几个方面展开,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发现理论的合理性与我国现阶段的不足。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的问题,严格遵循移植性与本土性相协调的原则,借鉴经验,吸取教训,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够为构建、完善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民事责任制度尽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