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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环境问题的治理和保护成为我们必须应对的重要问题。当前,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形势严峻,特别是农村水环境,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污水、禽畜粪便和农药、化肥流失等面源污染正在威胁着农村水环境。因农村水环境污染有着复合性、影响的系统性和基础性、隐蔽性和持久性等特点,较之城市水污染更加复杂,其危害性也更大。我国现已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乡镇企业法》、《水土保持法》等一系列涉及到了农村水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在农村水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国家和社会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期望看,农村水环境污染防治并没有因环境保护法律数量的增多而相应改善,仍然存在一些方面的问题:环境法立法目的不明确;立法模式陈旧;农村水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相关制度不完善,这其中主要包括公众参与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的不完善、农村环境管理体制的不足以及针对农村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环境标准和法律责任的缺失等等。以农民环境权、环境正义理论、外部性理论等为理论基础,从我国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妥善解决农村水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方面的问题,首先,就必须转变农村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理念,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将农村水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整体进行思考;其次,转变农村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模式,在现有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中加入适用于农村水环境的具体法律法规,针对农村水污染的不同污染源,制定专项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细则;再次,健全农村环境科学合理管理体制,对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赋予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环境监管责任,将环境经济调整机制引入农村水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明确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完善农村公众参与制度,改进和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等等。通过以上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从而可以更好的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为其享受舒适、健康、安全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