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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洋战略地位的不断提升,各沿海国家对海洋及其资源,尤其是渔业资源也越来越重视,我国当然也不例外,而且我国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进入他国管辖水域进行捕捞的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但由于过度的捕捞导致近海渔业资源减少,以及其他一些原因,越来越多的渔民为了获取更多的捕捞量,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进入他国管辖水域进行非法越界捕捞,虽三令五申但仍屡禁不止,造成的问题也愈加突出,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渔业管理秩序,威胁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引发涉外事件,有损我国与他国的友好关系和我国的国家形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非法越界捕捞行为的规制存在不足,处罚也多采取没收、罚款等方式,而刑法理论界更是鲜有人问津,渔船违反相关规定未经批准非法进入他国管辖水域越界捕捞是否构成犯罪、在什么情况下视为犯罪以及以什么罪名认定、以何种刑罚惩处并无规定,不管严重与否都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规制,但这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有效制止这一行为的发生。立法和理论的缺少必然导致了司法的无奈,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形成对非法越界捕捞责任的一致观点,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也不明确,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比较被动,执法结果也出现较大差异。基于此,对非法越界捕捞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部分,主要介绍了非法越界捕捞行为的一般原理,将未经批准非法进入他国管辖水域进行捕捞的行为界定为非法越界捕捞,并阐述了此类行为发生的原因。第二部分从非法越界捕捞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和不良影响、现有的行政法律规制不足和刑事法律有所欠缺、以刑法规制能有效制止此类行为等方面分析对非法越界捕捞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并从我国刑法目的和立法原则以及司法实践方面阐述我国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即设立相关罪名的可行性。第三部分对我国目前刑法中与非法越界捕捞行为有关的相近罪名进行对比区分,分析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为何不能适用于非法越界捕捞行为。第四部分详细的对增设“非法越界捕捞罪”及其刑罚设置予以阐述,创新地提出对该罪主体设置“从业禁止”的规定,使得“非法越界捕捞罪”的设立更加全面,填补有关的理论空白,进而起到有效制止非法越界捕捞行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