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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已然成为当前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决结果的尊重与认同,是司法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一种信服状态。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信仰之于法律。缺少信仰的法律形同虚设,同样,缺少公信力的司法形成不了法律救济的应有权威,同时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题中应有之义及其生命力的保证。基于此,本文从分析司法公信力的概念与基础入手,探究了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并就如何重塑我国司法公信力进行了探索。全文三万余字,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司法、司法权、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等概念进行解释与理解,并以此作为全文探讨的基础。司法与司法权是“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属性和核心要素,因此解读司法、司法权及公信力的概念是研究司法公信力的理论前提。笔者将司法定义为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裁判纠纷的活动。司法权具有被动性、多方参与性、终局性等特征。公信力是公权力主体在与公众交往活动中获得信任的能力,以及公众对于公权力的心理认同。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具有双重维度,主要是指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均衡、动态的信任与评价。从起源上看,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属性源于公权力。接下来探讨了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及价值。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司法公信力下降和缺失的现状及其原因。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甚至是缺失已是不争的事实。笔者在文中探讨了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成因,主要包括政府对法院的控制和干预,致使司法权异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法官职业的体制缺陷。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一系列的变迁也造成了司法公信力缺失。第三部分探讨司法公信力的重建路径。为了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司法公信力,必须首先确立符合现代化要求的现代司法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的权力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使司法在权力格局中居于应有之位,保证其非行政化、非地方化;其次对法官及其制度进行改革,使法官的职业行为能够满足公众的要求,并且要激发公众对法官及司法的信任;最后优化司法环境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外部保证,应当正确处理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的关系,规范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努力营造维护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与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