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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指上市公司在发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后,通过法律程序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重组后重新上市的法律制度。重整计划是整个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这是被破产学界所一致认同的。而在重整计划制定、表决、批准和执行的环节中,又以表决最为关键,因为这意味着相关权利人是否认可重整计划,而破产法所要保护的也正是债权人在破产重整及其他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但是权利人作出是否认可的决定时,仅仅只有重整计划是远远不够的,更何况我国现在的重整计划也仅仅是有形式而无实质的文本而已,因此对重整计划的信息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我国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信息披露目前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于破产法律制度相冲突的问题;另一个就是我国破产法对破产重整信息披露,尤其是重整计划信息披露的规定严重缺失。本文采取比较法学的分析方法,以美国的重整计划信息披露制度为参考,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进行思考;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子2007年破产法实施以来十年间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进行简单汇总,对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对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梳理,包括我国现行证券法和破产法对重整计划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信息披露的司法实施情况。根据上述情况,归纳总结出目前我国重整计划信息披露面临的两个主要问题。第二章则是对重整计划信息披露的法律基础进行分析,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信息披露一直都在进行,但是这种信息披露主要是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常规的信息披露,而破产重整中的上市公司的情况比较特殊,本章也针对这种特殊性进行论述。同时对重整计划信息披露的标准进行论述,通过对美国所实施的“充分信息”进行论述,对我国标准的选择进行论述。第三章是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上对我国应当采取的信息披露的标准进行论述。第四章是重整计划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建立的论述,主要是从信息披露的制度选择、信息披露主体、监管主体以及法律责任几方面对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提出建议,其中监管主体的选择部分则直接回答了第一章第一个问题,本章其他部分及上章关于内容和方式的论述则是对第一章第二个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