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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恕制度是指参与卡特尔的行为主体或其他知情人员,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始调查之前,提供可启动调查程序的证据,或开始调查之后,提供增强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且持续、全面配合调查时,执法机构依法免除或减轻该行为主体因从事卡特尔行为所应负的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宽恕制度是内部瓦解和分裂卡特尔的有效方法,是解决卡特尔执法困境的有效途径。目前,为避免留下书面证据,卡特尔的形成过程一般极少采用书面文件,而更多的是采用口头协议或默示的共谋行为进行协调,隐蔽性极强,卡特尔查处难成为各国竞争法共同面临的难题。1978年,美国创设宽恕制度,此后该制度并逐步被主要国家的竞争立法吸收并完善:欧盟在1996年引入该制度,并于2002年和2006年修订完善;德国2000年确立宽恕制度,六年后修订完善;1998年,英国设立该制度,随后在2002年和2003年修订健全;韩国在1996年引入后经历三次修订;巴西于2000年确立;新西兰、希腊、波兰和卢森堡均在2004年引入该制度;日本和爱沙尼亚均在2005年规定宽恕制度;巴基斯坦和中国都在2007年确立等。本文在比较主要国家竞争法宽恕制度立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剖析我国宽恕制度的不足,并提出有效发挥宽恕制度作用的建议。全文除导言和结束语外分为四个章节进行阐述。第一章首先介绍宽恕制度的概念、分类和特征;其次分析该制度产生的三个主要原因:卡特尔的危害性、隐蔽性和宽恕制度的有效性;最后概述主要国家宽恕制度的演变过程,并评价其实施效果。第二章首先分析宽恕制度的设立是建立在对正义的超越、道德的正当性、法律成本节省以及“囚徒困境”的理论基础上;其次明确该制度实施需具备的四个前提:严厉的制裁措施、有梯度的奖赏措施、透明的适用规则和有力的执法措施;最后阐述宽恕制度的实施面临民事赔偿诉讼、多重管辖调查和公司管理和内部运行问题的障碍。第三章从四个方面比较主要国家宽恕制度的立法和实施:宽恕的范围;宽恕的对象;实施的条件和程序。第四章立足我国宽恕制度,从法律规范和实施环境两个方面评价现状的不足。为有效实施宽恕制度,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健全宽恕制度的实施规则;营造宽恕制度的执法环境;创设宽恕制度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