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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民商领域乃至整个法域的一项普遍指导原则,它因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经济功能而被誉为“帝王条款”。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诚信原则也就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它保障经济活动中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维护个体之间及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诚信原则的成长历史是一个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的过程,是一个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作为人类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古罗马以及古代中国,存在着丰富的道德诚信文化。但是,丰富的诚信道德文化并不必然地转化为法律诚信原则。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诚信原则产生于西方社会特定的法律文化传统之中。有着与古罗马同样丰富的诚信道德资源的古代中国却走上了不同的发展路径。由此,我国传统诚信文化与西方诚信文化有着很大区别,其在内涵、性质、特点、存在形式等诸多方面与西方诚信道德貌合神离、大异其趣。中西诚信文化在历史进程中发生了二次分途:道德层面上的中西诚信具有不同内涵,而法律层面上的西方诚信原则却未在中国出现。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并没有诚信原则的制度规定,我国诚信原则是从西方社会借鉴和移植过来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它不仅包含了物质层面的法律诚信制度,而且包含了精神层面的法律诚信意识、法律诚信观念、法律诚信信仰。因此,我们在引进和移植西方法律诚信制度的同时,还要发掘我国丰富的传统诚信道德资源,把两者结合起来进行法律诚信原则的本土化建设。 本文以中西不同诚信文化传统的差异性为契入点,站在法律与道德的角度审视诚信原则,把诚信原则的社会价值和经济功能作为一个重要评价标准,考察诚实信用在西方社会的发展历程和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的特定背景、含义、性质、特点,挖掘中西诚信文化的共通点与相异点,以期寻求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诚信缺失的根源,探讨我国诚信原则建设的新视角、新途径,最大限度地发掘诚信原则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