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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边防检查,是国家通过设在对外开放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法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携带、载运的行李物品、货物等实施检查、监督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它是维护国家主权、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方便合法出入境的必要手段,是出入境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出入境边防检查基础的出入境权,它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经历了从自然法向实证法衍生转变的过程,它是基于自然法的一种自然权,同时,它也是从自然权转换而来的一种实证权。对于出入境管理而言,任何一个国家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就必须保持正常的出入境秩序。这种正常的出入境秩序是以一定经济关系为基础,以服从国家根本利益为前提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没有正常的出入境秩序,国家的安全就没有保障。在我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运用检查、查控、调研、管理等手段,控制嫌疑人员,有效地打击各种非法出入境活动,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保护国家的安全,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尽管我们不能否认出入境自由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但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对出入境自由权予以必要的限制,必定需要公权力合理的介入,这就是我们在出入境管理活动中,权利保障与权力配置面对的问题。出入境边防检查权之所以存在并运行,除了国家管理或者权力配置的要求以及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以及公民权利保障的需要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它具备非常充分的合法性。国家权力配置实际上是一种政治制度设计,是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制度设计。出入境边防检查权的配置,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出发点,以依法治国为基本准则,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最终依归。出入境边防检查权配置的三项基本原则,构成了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其中,国家主权原则说明了出入境边防检查权的来源,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权的基础和出发点;法治原则说明了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和不可逾越的界限,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权配置的基本准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说明了出入境边防检查权配置的目的和要求,是国家权力配置的终极原则。在出入境边防检查过程中,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主体包括公安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出入境边防检查总队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由于出入境管理事务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专属性、集权性,世界各国大多把出入境管理机构归属中央政府直管,实行垂直领导,出入境边防检查不仅具有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同时,执法过程中也有其特殊性。在具体行使出入境边防检查权时,只有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是行使主体。出入境边防检查权的界限问题,实际上意味着作为公权力的一种类型,它在社会中存在的广度与深度。由于现阶段出入境活动的广泛存在,出入境管理活动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行政管理具有代表性的政府行为之一。在出入境行政管理中,如何运用出入境边防检查权,实际上就是使代表公权力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权与代表私人利益的公民权利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具体说来,就是出入境边防检查行为达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平衡;保护公共利益与维护私人利益的平衡;追求安全与提高效率的平衡。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执行边防检查任务时,出入境边防检查行为必定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概括的说,这些法律效果包括准予出境、入境;行政处罚后的准予出境、入境和限制出境、入境。另外,出入境边防检查行为应该是包含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的综合体,而对于出入境边防检查中的行政法律行为,我们也不能简单的界定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等单一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申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及相应的行政赔偿机制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权的法律救济主要的表现形式。不过,在出入境边防检查中,申诉的范围比较狭窄,对于中国公民,仅限于拘留处罚,而对于外国公民,也只有罚款和拘留处罚。我们应该借鉴公务员的申诉制度,完全可以构建比较完整的申诉制度,以充分保障出入境边防检查相对人的申诉权利。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是行政赔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都比较单薄,我们需要结合法律原则,完善程序和内容,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