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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城市的兴起和建筑业的发达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类型。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快,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导致城市出现人地关系紧张的局面,而物业小区的出现对这种紧张关系的缓解起了重要作用。目前区分建筑物已成为我国最为普遍的住宅形态,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和如何有效使用等相关问题。由于共有部分涉及主体多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在对其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冲突,实践中大多数住宅纠纷往往也因此产生。我国一直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至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才正式建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这一规定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不过也要看到《物权法》中对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的规定是很宽泛的,面对实践中日益增多的共有权争议,现有的共有权规定不能有效地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本文总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阐述共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主要介绍了五个特征:主体身份的复合性、客体内容的广泛性、权利义务的复杂性、权利变动的从属性、共有部分的不可分割性。其次,重点对共有权的性质进行界定,经过分析共同共有说、按份共有说、类型决定说以及新型共有说,本文认为共有权的性质与传统的按份共有理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确切地说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按份共有。第二部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的客体进行论述。首先,介绍了共有权客体的两种基本分类: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全部共有和部分共有。其次,分析国外界定共有部分的三种主要模式:排除法模式、列举法模式以及主客体相结合模式,针对我国目前对共有部分的界定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共有部分界定的建议,采取主客体相结合+排除+列举这样一种综合模式。最后,根据我国《物权法》中对小区车位车库和小区绿地的规定,对其权利归属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三部分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的内容与行使。首先,阐述共有权的内容,理清共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合理使用权、收益共享权以及单纯的修缮改良权,同时也应承担按共有部分本来用途使用的义务、管理费用分担的义务以及损害赔偿的义务。其次,分析了共有权的行使,尽管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但是行使时应遵循法定原则、约定原则、多数决原则以及整体利益优先的原则。接着简单介绍了介绍了共有部分一般使用权和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两种共有权的行使方式。最后对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的设定进行分析,对设定主体、客体以及方式提出相关建议。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的法律保护。首先,分析实践中开发商、小区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对共有权的侵害表现。实践中由于共有权使用和权属规定不清,造成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共有部分经常受到上述主体的侵害。其次,针对实践中共有权存在的侵害,提出避免共有权受到侵害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既有针对上述三种侵权主体的,也有只针对特定侵害共有权主体的,总之希望这些措施能对共有权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共有部分的登记制度、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剥夺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规制四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