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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革日益深化,实现庭审实质化意味着确保庭审在事实查明、证据认定、诉权保护、裁判公正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然而,正如欣赏表演节目那样,人们的眼光总是聚焦于正式舞台表演上,却容易忽视表演前的排练和预演。庭前会议作为庭审前的准备程序,其性质类似于表演前的排练和预演,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略,但作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程序之一,庭前会议的价值绝不能被人们所低估。诚然,作为落实改革的重要抓手,庭前会议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应然作用。庭前会议确保程序正义实现,为庭审扫清程序性障碍,聚焦庭审重点,确保庭审关键主导地位。庭前会议促使控辩双方尽可能在公正的框架下达成共识,减少控辩双方对抗情绪,保证辩护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从而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然而,应然与实然存在较大的差异,庭前会议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庭审化倾向的问题。庭前会议处理事项逐渐扩大,尤其是涉及到一部分实体性问题;处理事项的效力得到强化,甚至对后续庭审产生实质性影响;出现证据质证迹象等,导致庭前会议分流甚至僭越庭审相应功能。庭前会议庭审化倾向现象固然是顺应司法规律的自然表现。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会议以来,庭前会议便难以得到司法人员的认可,适用率十分低下,出现走过场现象,进而沦为所谓的“花瓶规则”。经过八年多发展历程,庭前会议在实践中已经逐步获得认可,摆脱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窠臼。庭前会议获得司法人员的普遍重视,法官热衷于召开庭前会议,控辩双方也倾向于申请召开庭前会议。从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再到庭前会议规程的演变可以看出,庭前会议处理事项的内容逐渐得到扩大,处理事项效力也得到强化,庭前会议在获得认可的情况下,逐渐模糊了与庭审的关系,慢慢走向庭审化的倾向道路。实践中,庭前会议在提升诉讼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能够为庭审扫除程序性障碍,实现庭审的集中高效。然而,我们仍应该警惕庭前会议庭审化倾向所潜藏的问题,庭前会议庭审化倾向是否应该有一定的限制,过度的庭审化倾向是否会适得其反。本文共有五个部分,引言、结论、以及三部分主要内容。引言主要是针对论文研究问题作出简要说明。结论则是对整个论文的概括总结。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首先,集中对庭前会议庭审化倾向具体表现进行阐述。本文重点关注过度庭前会议庭审化所蕴含的潜在风险。通过分析庭前会议与庭审之间的界限,从程序定位、处理事项、处理事项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进一步厘清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关系。在找准庭前会议与庭审之间关系的基础上,研读相关学者针对庭前会议的调研报告与文献资料,分析庭前会议庭审化倾向现象产生的背景。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庭前会议处理事项范围扩大,逐渐由程序性事项扩大到部分实体性事项,如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涉案财物处理等;二是庭前会议处理事项效力强化,延续到后续庭审,甚至对庭审产生实质性影响;三是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出现质证的现象,证据展示缺乏明确的规则规范,完全依靠控辩审的司法经验运行,对于证据展示范围,证据展示形式,证据展示结果等处理均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则保障,实践中控辩双方针对庭前会议中展示的证据展开实质质证的情况越来越多。立法将庭前会议功能定位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庭前会议庭审化倾向使得庭前会议的功能逐渐异化,与庭审的关系逐渐模糊。第二部分,对庭前会议庭审化倾向具体危害进行阐述。具体危害包括:模糊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关系,这是庭前会议庭审化带来的最大危害,庭前会议应当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其与庭审的界限是分明的,容不得随意跨越,然而庭前会议庭审化倾向导致庭审功能被分流,庭审与庭前会议之间的界限被模糊。削弱庭审的对抗性,控辩审三方都希望通过庭前会议尽可能达成共识,消除对抗情绪,使得庭审中该有的对抗性被削弱。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庭前会议处理部分实体性问题并对后续庭审产生实质性影响,然而被告人却并非充分参与庭前会议,导致被告人的诉讼知情权和参与权被削弱,第三部分,提出庭前会议庭审化倾向的矫正路径。本文的立场为认可庭前会议庭审化倾向存在的合理性,但应谨慎对待此现象。本文拟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针对庭前会议过度庭审化倾向使得其功能逐渐被异化,提出明确庭前会议功能定位的相关建议;第二,针对法官召开庭前会议过于追求诉讼效率的情形,提出转变以效率为主导的办案理念;第三,针对证据展示缺乏程序保障,提出完善证据展示制度,如可以尝试出台相关庭前会议证据展示的细化规则;第四,针对庭前会议采取不公开的模式,缺乏内外部监督的情形,提出加强庭前会议监督,探索庭前会议公开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