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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法定组织形式,合议庭的运作效果是法院审判能力的直接体现。随着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审判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日益成为建立现代法院制度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庭长期以来都处于有名无实的权力悬空状态。实际上只有通过构建合理完善的刑事审判合议制度,才能真正实现“还权于合议庭”的司法改革目标,走出目前“形合实独”、“审判分离”的司法困境。如果对合议制度没有科学合理的认识,那么改革和发展合议制度所作出的努力就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鉴于此,笔者以刑事审判合议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学界对合议制度的不同学说以及现行法律的规定,考察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具体路径,以期对司法改革尽绵薄之力。具体言之,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概述。笔者首先阐述了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说明合议庭是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审判合议制度的确立在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实现司法民主、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接着,在与独任制审判对比的基础上,笔者对合议制度的理论价值进行了明确定位,其主要包括:集思广益、抑制腐败、强化庭审、体现民主。第二部分笔者主要对域外刑事审判合议制度做简单的考察,具体介绍域外的三种合议制类型,即陪审合议制度(英美法系)、混合合议制度(大陆法系)和职业合议制度。接着,笔者重点总结了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的合议制度运行经验,概括出二者在刑事审判合议制度中具有普适性的基本原则、操作方法、评议规则等,以期为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借鉴和指引。第三部分笔者将视角转入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着重分析了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通过对庭前合议、庭中合议、庭后合议三个部分的详细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用“形合实独”、“审判分离”、“陪而不审”等词来概括。接着,具体从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制度设计、内部管理、外部监督三个方面剖析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在反思和总结问题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应然目标和具体路径。首先,我国的刑事审判合议制度要想走出困境,我们必须明确把实现合议庭审判的“民主”、“独立”、“共同审理”作为改革的三大目标。接下来,笔者从合议制度设计、内部管理、外部监督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完善合议庭的评议规则,改革合议庭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审判委员会职能等方面。最后,要想真正做到“还权于合议庭”,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和完善也必须跟进,即必须同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完善案件分流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