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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TA是较早在自由贸易协议中采用负面清单模式的经济体之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一体化协议中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作为最早采用负面清单模式的国家,美国在负面清单模式的推广及其规则标准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但EFTA负面清单模式并未明显受其影响,而是保持组织自有的特点,其负面清单的设置形式和内容可为我国负面清单的设置提供参考与借鉴。文章以EFTA成员国及其自由贸易协议伙伴国(共14个国家)的负面清单文本为分析对象,基于自由贸易协定的负面清单文本,从EFTA国家协议文本的结构、负面清单的限制行业的角度进行梳理概括,并通过借鉴陆建明等(2017)的量化打分的方式刻画累积不符措施限制强度。文章详细阐述EFTA负面清单的格式、限制行业和引入评分体系将不符措施以统一口径进行量化打分,以EFTA成员国冰岛为例,分析了其与不同签约国负面清单的限制性行业分布和累积限制强度,并考察了签约双方负面清单的对称性。本文研究发现:第一,EFTA的自贸协定文本形式较为特别,与中、美的文本格式有较大差异。EFTA在投资领域和最惠国例外行业中会涉及到负面清单的模式,而在服务领域则是以特别承诺的形式列明。中、美则是以负面清单的模式同时涵盖投资与服务领域。第二,EFTA的负面清单有国别差异性,成员国给予中国香港的不符措施数量在90条以上,而对其他签约国普遍在10条左右。但限制的行业整体趋于稳定,普遍限制视听服务业、运输业、能源电力业。第三,签约双方的行业对称性安排比较明显,EFTA成员国根据签约国列出的主要行业进行对等性限制,且在不符措施的条数上基本也与签约国的数量程度相吻合。比如签约国给予的负面清单限制条数较多,EFTA同样给予不符措施数量较多清单文本。基于以上发现,文章归纳整理了EFTA和签约国的负面清单的模式和特点,并借鉴其设置特点以期为中国在负面清单的设置上提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