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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新生的融资方式,在中国的发展也只经历了很短的时间。相对于其他的船舶租赁方式,船舶融资租赁有着自身的优势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以资源配置最大化为目标。在船舶建造方面,一方面由于船舶技术含量日益提高,船舶规模日益增大,另一方面添置船舶造价日益昂贵,通过银行船舶融资租赁不失为获得资金的最佳途径。银行在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中,一般以两种身份出现,即出租人或出租人的贷款人。银行不同身份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所面对的风险亦然不同,应对风险所采取的规避措施也不尽相同。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银行提高了风险意识,对贷款项目的审查更为严格,尤其是对像航运业这种高投资、高风险、回报期长的行业来说,银行更是谨慎,有的银行甚至不敢涉足。中国的船舶融资租赁市场制度不规范、法律空白点多,银行在参加船舶融资租赁活动时,更应特别注意风险的识别及规避。与国外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理论相比,国内关于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尚欠成熟。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法律规定较为零散,与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密切相关的合同法、物权法、金融法、海商法、公司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衔接,以及我国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在实践中的纠纷,因涉及金融创新和租船业务,更增加了实体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的难度。在船舶融资租赁实践中,往往会由于船舶登记、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制度的不完善而导致交易风险的发生,毕竟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来说,船舶融资租赁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些风险的存在对于银行来说是很大的挑战。本文第一章通过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介绍引出文章的中心,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以及相关概念比较。鉴于本文是以银行为角度分析船舶融资租赁下的风险,因此首先定义银行在船舶融资租赁中的法律地位。第二章从船舶融资租赁下银行处于买受人的角度分析,银行在购买建造中船舶与运营中船舶分别遇到的不同法律风险及对策。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首先阐述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登记制度、海上保险之间的关系,其次从船舶融资租赁下银行作为出租人的角度分析,银行面对船舶优先权人、船舶留置权人、油污损害赔偿、沉船沉物打捞和ISM规则所面临的不同风险,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合理的规避措施,防止银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最后分析作为出租人的银行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自然灾害与政治风险。第四章从银行作为贷款人,不参与船舶出租活动,仅作为出租人的贷款人时所面对的抵押风险以及为避免风险可以采取的措施。第五部分为文章的结论,概括上文对银行面对的各种风险,从实践角度分析现行法律制度下银行避免风险的措施,从法律理论角度提出适当的制度建设意见,从而为我国航运制度的良好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