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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历来受到人们重视,它是指行政主体动用财政资金,以市场经济活动参与人的姿态在市场上购买商品亦或是工程、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在政府采购活动里,是有强、弱势主体之分的,而采购人是当然的强势主体,供应商则为弱势主体,他们的权利时常受到各种因素的侵犯,在此现实基础上,我们对其进行侧重保护,是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这样既能够让他们的权利有一个完善的维护机制,从另一个层面讲,又能够通过这种对供应商救济制度的完善,去监督强势主体采购一方的一系列行为是不是合乎法律的要求,这也能够确保我们政府采购活动运行的“阳光”性,让我们的财政资金实现其应有价值。《政府采购法》颁布至今,已经经历了十三年,通过这十三年的发展,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各类行为已经越来越规范,但是供应商的权利保护力度,始终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实中也暴露出很多典型案件,值得我们反思。可以说,怎样去完善我国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是我们必须要提上日程的事情。本文中,笔者主要是在分析了供应商这一主体享有何种权利以及保护这些权利的重要意义入手,同时结合我国在此领域里的现行法律规定,通过现实案例找出目前存在的不足,并且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对供应商权利救济体系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介绍了论文的写作背景,对文中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以文献综述的形式介绍了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状况,并在最后提出了本文写作的创新点。第二章介绍了供应商的权利,以及对这些权利进行救济的必要性。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享有公平竞争权、知情权等一系列权利。也正是因为这些合法权利的存在,才能够让救济得以存续。笔者在介绍完供应商应当享有的权利之后,又进一步介绍了对这些权利进行救济的必要性。第三章主要介绍了供应商救济制度的模式选择。笔者在介绍之前,先对采购合同的性质进行辨析,认定其为民事合同,但是又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厘清这个关键问题后,又对供应商救济模式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探究。在此基础上,经过综合考量,笔者认为采用分阶段的方式去研究救济体系,能够更清晰的发现不同阶段存在的问题,同时根据每个阶段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将本文的研究重心放在合同缔结阶段的权利救济上。第四章主要是对我国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现状的研究,通过格力空调案,剖析供应商权利救济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发现,不论是在行政救济方面还是司法救济方面,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都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五章介绍了完善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的途径。通过前文对我国供应商权利救济体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的剖析,笔者进一步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