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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传统上虽被划归经济学或财政学研究领域,但其本身蕴涵着丰富的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更应是一个法学研究对象,法学视角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关注和研究有其必要性,尤其是在现行我国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相对缺失和不完善之现状下。本文就是在分析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现状之基础上,概括财政转移支付中法制因素的功过得失,重新彰显财政转移支付所建基的法学基础理论,探寻法治精神规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体构建。第一章旨在剖析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历史、现状及其功能,为财政转移支付法制研究提供实证性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经历了非规范化、过渡期、规范化三个阶段,现已初步形成了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并行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在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中央宏观调控目标、控制地方政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章主要挖掘用法制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法制将促进财政转移支付预期功能的实现,同时为财政转移支付提供合法性支撑;而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依法治国理念的确立以及已有的实践经验,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制提供了现实基础。第三章力图勾画我国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设定的规制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定位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或实现特定的中央宏观调控目标。在我国缺失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设定规范制度之现状下,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应只赋予国务院以设定权,设立财政转移支付委员会来拟定具体方案,并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正式对外公布。第四章意在重塑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制度。现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存在形式依据效力低下、规范性程度不高、参与性不强、环节过多等问题,通过相应程序制度构建可以确保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化运作,防止过度自由裁量,提升财政转移支付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完整的财政转移支付程序制度应该包括项目的申请、项目的审批、资金的拨付等三个环节。第五章旨在寻求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监管制度的途径。现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监管制度存在规范性和强制性不足、监管主体不清和职责不明、体系单一和缺少外在控制等问题,应从权力机关和政府系统内部监管两方面着手,完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强化监管制度的实效性。第六章旨在构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救济体系。我国目前不存在财政转移支付救济制度,但财政转移支付的内在需求、府际之间权力平衡的需要、现行权力机制的操作空间、域外经验的借鉴等决定了我国应建构声明异议和政府裁决制度,回应财政转移支付中相对被动的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第七章提出了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体例构想。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效力层次低、公开程度不够、内容简单粗放之现状下,应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形式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基本制度,多层次专门立法相结合,非专门立法中不宜涉及具体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第八章简要论述了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制运行的几个配套制度:明确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划分、匹配的政府间事权与财力安排、科学的政府预算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