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以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民商事领域多发的虚假诉讼现象,既有力地惩治了虚假诉讼犯罪分子,又维护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司法权威,对整个市场经济的诚信氛围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刑法法条对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可谓比较简单,为了方便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操作该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一个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理论界广泛关注和存在争议的虚假诉讼罪犯罪行为的界定予以明确,提供了可操作化的定罪量刑标准。本文以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罪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在国内外现有理论的基础之上,对虚假诉讼罪未遂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主要围绕虚假诉讼罪犯罪未遂的认定以及虚假诉讼罪未遂犯的处罚展开写作,论文整体结构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整体介绍了虚假诉讼罪犯罪未遂的内涵。开头以提出问题的方式,对虚假诉讼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观点进行分析论证,肯定该罪存在未遂,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大前提。其次是深刻剖析解读了虚假诉讼罪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旨在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最后,结合学者对何为虚假诉讼罪犯罪未遂的具体表现的争议,认为产生这种争议的原因在于对虚假诉讼罪着手与未得逞标准的认识不统一,以此为出发展开后文的写作。第二部分是虚假诉讼罪“着手”的认定。这一章首先对认定虚假诉讼罪“着手”的四个代表性学说—“捏造事实说”、“提起诉讼说”、“立案说”、“分情形讨论说”的观点进行了阐述和评析。然后结合大陆法系和我国关于“着手”认定的学说,认为应以“法益侵害说”作为“着手”的认定标准。结合虚假诉讼罪,认为本罪的着手应分情况讨论:对于先捏造事实后提起诉讼,应以“立案”作为虚假诉讼罪“着手”的认定标准;对于先提起诉讼后捏造事实,应以“行为人具体提出捏造事实”作为虚假诉讼罪“着手”的认定标准。第三部分主要阐述虚假诉讼罪“未得逞”的认定。既遂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则会导致未遂的认定标准产生分歧,在准确认定虚假诉讼罪“未得逞”之前,首先要先确定好虚假诉讼罪“得逞”的标准。关于虚假诉讼罪既遂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四种代表性的学说:“法院受理说”、“开庭审理说”、“错误裁判作出说”、“一定司法资源耗费说”,通过对以上四种学说的观点进行分析评议,笔者赞同将“一定司法资源耗费说”作为认定虚假诉讼罪“得逞”的认定标准。然后从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之争、虚假诉讼罪完成形态之争两个角度来分析虚假诉讼罪“未得逞”的具体认定标准。第四部分是关于虚假诉讼罪未遂犯的处罚。首先,应该处罚虚假诉讼犯罪未遂的行为,处罚的理由依据是从虚假诉讼犯罪分子主观层面上来看其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客观上既耗费了本就紧张有限的司法资源又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次,并不是对虚假诉讼罪犯罪未遂的所有行为都要予以刑事处罚,只对严重威胁或者损害司法秩序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科刑,对法益危害或者损害较小的通过其他法律予以衔接。最后,在具体处罚虚假诉讼罪未遂犯时,应遵循惩治犯罪与刑法谦抑性相结合原则,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判处刑罚时多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