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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进入21世纪后,交往越来越密切。经济上更是朝着全球一体化和区域一体化的方向发展。WTO、欧盟、东盟等等这些组织的出现更是加快了这种经济一体化的热潮。在这个过程中,任何国家和区域都想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交流。不仅如此,双边的经济合作协议也越来越多。我国自改革开放起,逐步打开国门,扩大对外交流,2001年加入WTO后,在经济上更加活跃。目前中国以国家的身份,香港、澳门和台湾以自由关税区的身份都加入了WTO,享受WTO下规则的优惠措施。但是WTO本身的优惠措施力度是有限的。而对于大陆、香港、台湾、澳门来说,彼此间由于共属于中华圈,交往更密切,理应在彼此之间享受到更优惠的政策。因此,大陆和香港之间更紧密关系的安排即CEPA和大陆与台湾间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即ECFA的签订及实施,对于促进彼此间的交往意义重大。CEPA签订十年来效果显著,为台湾和大陆方面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ECFA签订后投资协议已经通过,服贸协议刚刚通过,而货物贸易协议仍没达成一致。因此积极的达成货物贸易协议对于大陆和台湾方面来说都很有必要。当前ECFA项下对货物贸易有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并且制定了关于货物贸易的早期收货计划。但是为了两岸的货物贸易交往能够取得更多的实质性的进展,我们都有必要好好的分析,结合CEPA货物贸易方面协议给出的启示,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一些合理的意见。另外由于台湾和香港在与大陆交往的货物贸易方面也有很多不同,两岸的关系相对大陆和香港也更复杂,因此,CEPA对ECFA的启示只是片面的,而同时在亚洲范围内中国和东盟组织是一个非常大的组织,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相对较复杂,因此中国和东盟协议,即CAFTA对两岸也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笔者首先介绍了ECFA框架下的货物贸易的基本情况、法律方面的规定,接着分析了货物贸易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同时借鉴了CEPA和CAFTA货物贸易协议的相关规定,包括CEPA和CAFTA货物贸易协议给予的启示,最后在前期的基础上分析得出相对应的措施。全文采用了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方法等多种方法。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是ECFA下货物贸易法律概述,第三部分是ECFA下货物贸易法律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CEPA和CAFTA货物贸易协议对ECFA的启示,第五部分是构建ECFA货物贸易法律的对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