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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普及,通讯信息的便捷,各种大数据库的建立,使得信息的价值越来越大,数据,信息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随着各种大数据库的建立,数据信息能指导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而且具有经济价值。数据信息的经济价值的发现,也就意味着他的商业运作的出现,而伴随出现的就是对数据信息的侵害。有价值的东西,必然会产生争夺,就有可能受到侵害。目前,各级政府,各大公司,都相继建立起了自己的大数据库,但是,关于个人信息的来源,收集,保护,运用等规定比较笼统,对于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如何处理,法律规定较少。经营者非法收集,倒卖个人信息(圆通公司贩卖百万个人信息案),不仅使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损害,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而我国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律的规定比较散乱,想要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比较困难。笔者以大数据背景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为研究内容,再对比国内国外立法,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模式,力图建立为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提供合理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约2万字:第一部分介绍了大数据及个人信息的界定,法律规定和学说。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定义采用的是关联性定义;第二种定义认为个人信息即为个人隐私;第三种为识别型定义。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及问题和其他障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起步比较晚,法制建设不够完善,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不够完善。面临的障碍有现有立法体系比较散乱可操作性低,缺乏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消费者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消费者个人控制能力薄弱,具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业缺乏自律,个人信息的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重。第三部分介绍了部分国家和地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及其借鉴,例如欧美,日本和港台地区。欧盟等国家注重保护消费的的数据安全,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则注重对消费者的隐私权的保护。第四部分为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构,提高消费者本身的权利意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自律保护,同时加强网络安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