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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危害性以及毒品犯罪逐年增长的趋势决定了对于毒品犯罪必须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公众身体的健康。在毒品犯罪中贩卖毒品罪无疑是最严重的、高发的犯罪,这一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使得毒品不断扩散,加重了毒品的危害性,毒品交易的高利润,也使得更多的人不惜铤而走险。但我国法律对贩卖毒品行为的规定却不多,一些争议的问题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等相关部门以解释的形式予以说明,且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并未明确界定,理论上对这些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尤其是特情人员介入以及居间介绍问题研究的较少。现以案例的形式对案件中涉及的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介绍基本案情及案件处理结果,选取实践中涉及特情人员介入和居间行为的典型案例,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列明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第二部分,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对于案件的几种处理意见进行总结,意见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特情人员介入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若成立贩卖毒品罪则既未遂形态问题。第二,居间行为认定以及居间行为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第三,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第三部分,对案件及涉及的理论观点进行评析,第一,分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及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中着重对于既遂标准、共同犯罪中帮助犯进行分析。第二,结合案件对理论观点进行评析。首先,界定特情人员,特情人员可以分为引诱犯意特情人员和创造条件特情人员,二者参与贩卖毒品行为的程度不同,相对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是有所不同的。其次,界定居间行为,居间行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否需要实际接触毒品都影响着居间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居间行为的形式不同对于行为人贩卖毒品行为的影响程度不同。再次,对特情介入和居间介绍情况下的犯罪与否、犯罪形态进行分析。特情人员引诱没有犯意的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行为要看行为人之前是否有贩卖毒品行为,如有则属于贩卖毒品罪的不能犯未遂,如无则不构成犯罪;特情人员创造条件使行为人完成贩卖毒品行为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居间人接受卖方委托进行居间介绍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属于此罪共犯;接受买方委托进行居间介绍行为,如果主观上明知买方是用于贩卖的成立贩卖毒品罪系此罪共犯,反之则不能成立贩卖毒品罪,但如果为吸食者代买过程中产生牟利目的的成立单独贩卖毒品罪。最后,给出案件结论及提出建议。在案件中行为人未完成毒品交付,同时由于特情人员的介入也影响了本罪的犯罪形态,因此行为人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第四部分,结语。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希望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得到贯彻,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