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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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房产制度改革以前,由于房产的专用部分及共用部分均属于国家所有,使用人对专用部分及共用部分都没有所有权,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均属于国家所有,在此情况下,以相邻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制度足以解决共用部分的使用问题.随着国家对私有财产尤其是房产的承认,房产所有权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格局,在多所有权的建筑物内,公用地方的所有权权属问题成为新所有权制度下的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被引入了我国的房地产所有权权属体系.世界各国制定的调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虽各具特色,但基本内容大体相同,大都规定了诸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成立与消灭、专用部分与共用部分的界定、区分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等内容.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建设部1989年11月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只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且物权法也尚在修订、起草当中,仍须假以时日.但从现阶段区分所有权建筑使用和管理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则亟待我们依据有关理论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加以研究解决.本文拟从这一角度对有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期对该项制度的完善有所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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