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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中存在两个平台时,会使得商家(消费者)可在两个平台上同时开店(购物),引发商家(消费者)双栖行为。已有的平台双栖现象的文章大多基于服务型平台进行研究,假设平台定价,探讨双边平台的匹配问题。但未刻画电商平台双栖情境下,多个商家自行定价的决策,也没有从政府角度对平台双栖策略进行治理。本文考虑两个电商平台存在商家和消费者的双栖行为,通过代表性消费者效用刻画商家和消费者双栖行为,分析平台不断攫取竞争对手平台上商家和消费者的双栖策略对商家和平台利润、消费者净效用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平台不断攫取竞争对手平台商家的双栖策略对商家和平台利润的影响取决于网络外部性效应和价格竞争效应的强弱;对消费者净效用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取决于网络外部性效应、价格竞争效应以及消费者支出成本的大小。若消费者对网络外部性敏感程度适中,平台不断攫取商家的双栖策略会使网络外部性效应逐渐超过价格竞争效应。当商家双栖比例较低时,价格竞争效应更强,商家降低价格,从而商家和平台利润减少;当商家双栖比例较高时,网络外部性效应更强,商家需求增加,从而商家和平台利润增加。此时,消费者并不总受益于商家之间逐渐加剧的价格竞争效应和网络外部性效应,因为过多的商家双栖比例使得消费者购买量增加,从而支出上升,所以消费者净效用和社会福利也会出现先减后增的趋势。但平台不断攫取竞争对手平台上消费者的双栖策略可以增加初始市场份额,对商家、平台、消费者和社会福利均有利。平台是否实施不断挖掘对手平台上商家的双栖策略需要考虑到消费者的网络外部性敏感程度。当消费者对双栖商家数量增加带来的网络外部性非常敏感时,商家双栖数量的增加可极大提高网络外部性效应,所以平台实施不断攫取竞争对手平台上商家的双栖策略会使得平台利润一直增加;当消费者对网络外部性的敏感程度适中时,平台需要挖掘对手平台上较高比例的商家双栖才可以使得网络外部性效应超过价格竞争效应,从而实施该策略不会使平台受损;若消费者对网络外部性不敏感时,平台上商家之间的价格竞争过于激烈,实施该双栖策略只会使平台“吃力不讨好”。所以平台在调整其双栖商家比例时需先对平台上的消费者进行用户画像,抓取消费者网络外部性敏感程度。若平台上的消费者网络外部性敏感程度较低时,平台不应该向竞争对手平台攫取过多的双栖商家;若平台上的消费者网络外部性敏感程度较高时,平台一次性攫取竞争对手平台上的双栖商家比例超过阈值。政府惩罚平台限制商家“二选一”行为的政策并不一定会使社会福利最大。这是因为政府为保证商家选择是否双栖的自主权,对平台限制商家“二选一”的行为进行惩罚,该措施只有在消费者对网络外部性很敏感时才会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因为此时市场中的网络外部性效应很强,市场具有较高的活力,社会各方均受益。一旦消费者对网络外部性不是很敏感,商家双栖带来的网络外部性效应不足以弥补价格竞争效应带来的影响,政府不允许平台限制商家“二选一”,从而使得平台不断挖竞争对手平台上的商家,从而使得社会福利由于激烈的价格竞争和消费者较高的支出成本下降,此时政府应当直接限制平台挖掘竞争对手平台商家的双栖策略,一定程度上限制商家的自主选择,可以避免社会福利由于过于激烈的价格竞争受损。所以,政府在治理平台“二选一”行为时,可通过对市场中消费者关于商家数量引发的网络外部性敏感系数的用户画像控制惩罚力度。若市场中的消费者网络外部性敏感程度较低时,政府无需治理竞争对手平台的“二选一”行为;若市场中的消费者网络外部性敏感程度较高时,政府加强对竞争对手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的惩罚力度,,保证平台从竞争对手平台获取的双栖商家比例不低于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