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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是政府应对庞杂的行政任务、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实务界对委托运用十分广泛,但由于理论上对行政委托的研究不够深入,尚停留在概念层面,且多有争议未形成统一观点,加之与其他行政法概念多有混淆,给实务界和立法工作带来了混乱,因而摆正行政委托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给行政委托下一个贴切的定义,成为必要。同时随着民营化浪潮的高涨,行政委托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开始涉及治安、戒毒等领域,引起学界警觉,普遍认为委托存有界限,但是具体界限在何,如何确定,鲜有涉及,因而委托的界限研究亦成为必要。本文除导言外,共分四个部分围绕行政委托及其界限这一核心展开介绍:第一部分是行政委托的概念界定。本文改变了学界从行政权力之行使这一角度进行研究的路径,转而从行政任务入手,认为凡是为实现公益的事务是公共任务,而行政任务是立法者规定由行政机关完成的所有事务,并进而认为行政委托的对象是行政任务。长期以来,立法和理论界对委托的主体、条件、形式存有争议,本文在借鉴域外法制的基础上,认为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依法将行政任务委托给其它机关、组织、个人,受托人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事,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它不同于行政授权、行政任务民营化、行政合同等概念。第二部分探讨了行政委托的原理。随着行政任务的扩展、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建立有效政府方面存有难题,因而行政委托具有现实需要。治理理论认为一定范围的团体都有追求共同利益的需求,这一过程依赖于治理。它依靠权威维持秩序,这种权威可以来自政府,也可以来自社会组织或私人机构。在国家管理过程中,治理理论超越了国家权威的统治,更倾向于把它视为一种治理,政府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采用任何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益。这个过程也是一个合作、协商的过程,因而私部门有参与治理的必要和可能。第三部分是行政委托的界限研究。治理同样面临失效的问题,行政委托过程中私部门代替政府执行行政任务,会带来国家控制能力的减弱,因此,基于实现公益的必要性,必须寻找到能够在功能上弥补其控制力减弱的制度,这也是国家责任的正当性要求。正当性要求落实在行政法上,包含了形式上对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追问、行政程序的落实以及超越实体法的价值分析。具体来说,行政权力合法性来源的追问体现为依法行政原则,而在行政程序设计当中也应当注重行政效率的提高。最后,不能因为行政任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而影响人民的基本权利,因而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保障要求也必须得到落实。因此,为赋予行政的正当性,必须同时考量效率、合法律性和基本权利保障对行政任务履行的要求。第四部分是构建行政委托制度正当性考量的具体说明。消防行政公共性强,对公共安全和公民权利有较大影响,同时也面临着巨大压力,实践中存在多种方式完成消防任务的尝试,因而本文以消防行政作为考察对象,审查其中的行政委托是否符合正当性要求。目前允许委托的消防任务有消防宣传和部分事前审查,禁止委托的有监督检查、审核和行政强制措施,这些规定和实践是正当的。此外,根据上述标准,消防规划和即时强制也是可以委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