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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法学界总是有意无意间将惩罚与刑罚或者公民应当承担的行政、民事责任联系在一起,即便出现在税法的研究当中,研究视角也难以突破传统税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窠臼。惩罚与以财政收入为目标的税收似乎并不存在直接的联系,是一直以来我们狭隘地解读了应受谴责的惩罚概念之于法律体系构建的本意?还是税法所具有的惩罚属性是法律回应非均衡经济的新生元素?笔者通过本研究系统梳理了国内外税法惩罚性规则的立法和研究现状,以一种全新而客观的视角重新审视税法的惩罚性规则之于税法体系构建中的地位、作用和完善途径。 本研究是在我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税法专项研究,力图在完善我国税法制度的过程中以刑法学、民法学对惩罚理论的研究为切入点,以法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研究成果为支撑,检视和反思我国税法现有惩罚性规则存在的争议,以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经济稳定、有序运行为目标,做出一种关于税法的惩罚性规则的研究尝试。 整个研究秉持缘起、质疑、反思、探索与发展的逻辑脉络,从惩罚性规则的历史演进出发解读惩罚性规则的内涵,通过对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效应分析质疑和反思现有规则体系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在此基础上深入思考规则运行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做出规则下的纳税人权利保护论证,从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入手探讨惩罚性规则在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中的积极意义。同时,本研究中,通过梳理国内外惩罚性税法规则的立法和研究现状,分析得出可资借鉴的相关经验,提炼出惩罚性规则所具有的税法要素,最终提出完善我国惩罚性税法规则的建议。 除导论和结论外,本研究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税收调控的全新视角:惩罚性规则。本章是整个研究的逻辑起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税收在我国的历史定位出发,通过对惩罚概念的重新解读,总结得出现代税法中惩罚性规则的概念内涵、规则种类以及规则特点。在惩罚性规则的理论根源上,研究指出,社会契约论、福柯的惩罚理论、公共利益理论是惩罚性规则产生的起源,回应市场经济非均衡状态的衡平税法理论是惩罚性规则产生的直接税法理论依据。围绕衡平税法理论所提出的市场状态,本研究对税法的惩罚性规则存在的必要性和执行的可行性进行了市场规制层面和纳税人认同层面的分析。第二部分,在对税法的惩罚性规则的起源进行分析之后,本研究详细分析了惩罚性规则的税法定位,指出辅助性、特种目的性和相机抉择性是该种规则之于税法体系的主要地位和基本特点,这样的一种税法定位是由惩罚性规则所具有的成本和替代优势、经济和社会作用决定的,并反过来发挥相应的社会和经济作用。第三部分,由于惩罚性规则从字面上来讲易令人将其与周边概念混淆,因此该部分将惩罚性规则与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阐明惩罚性规则并非法律规则中的“罚则”,其适用也不同于税法中的禁止抵扣规则,更不能简单的将惩罚性规则与重税主义相等同。 第二章,质疑与反思:惩罚性规则对经济与社会影响的效应分析。本章主要通过研究目前税法理论与实务界对惩罚性规则存在的争议以及惩罚性规则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适用的风险性,分析正确适用惩罚性规则应当注意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惩罚性规则自身的特性出发,客观分析了惩罚性规则与宪法、税法原则及社会秩序可能存在的冲突,并指出这些可能存在的理论意义上的冲突并非不能得到化解,惩罚性规则产生的实质意义是对各项法律和社会原则的一种补充和完善。第二部分,从惩罚性规则存在和适用的环境出发,指出惩罚性规则适用存在的环境局限性主要是由规则调控资源配置的局限性、税收目标的内部矛盾局限性以及政府缺陷产生的局限性综合构成。第三部分,税收负担,是惩罚性规则引发社会抵触情绪的重要表征之一,也是惩罚性规则给纳税人造成负面税感的直接诱发因素。在本部分中,通过对惩罚性规则下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水平的分析,真实还原和反映出惩罚性规则给富豪阶层、中产阶层以及中低收入阶层带来的实际影响。第四部分,由于目前惩罚性规则自身以及适用环境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纳税人采取各种行为措施应对高额税负,纳税人遵从度降低,惩罚性规则的实施效果受到影响,如何实现国家和纳税人的双重获利,成为研究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权利与权力的博弈:惩罚性规则的税权分析。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惩罚性规则研究的核心部分,惩罚性规则下纳税人权利的内涵、表现形式以及保护途径是本章研究的重点。本章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学理的角度上阐明税权及税收法律关系的内涵,指出公共物品理论是国家税权权力之源,基于此而产生的公民税权是公共物品理论衍伸和演化的产物。第二部分,将博弈的方法置入惩罚性规则下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关系研究之中,通过对惩罚性规则下利益集团分化的分析,指出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均衡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相互争取和妥协中动态地实现的。第三部分,国家税权,作为一种垄断而强大的公权力,其使用在惩罚性规则下必须是受到严格的限制的。国家税权之度从根本上是由公共利益所决定的,本部分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税法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公共利益的税法边界。从滥用国家税权的风险和后果的角度指出,税权必须具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归属的明确性和立法权配置的合理性。第四部分,面对国家税权,惩罚性规则下国民税权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本研究从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出发,分析了国民税权应当获得保障的动因,指出国民税权应当在价值的平衡和权利保护的倾斜中获得全面的保障,并选择了增税同意权、知情权和专项用税权三种权利进行国民税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分析。 第四章,实证的研究:惩罚性规则在国内外的立法研究及分析。本章系统梳理了目前国内外税法的惩罚性规则的立法和研究现状,为整个研究提供了实证分析的素材。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惩罚性规则在我国国内发展的历史沿革出发,通过比对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下惩罚性规则的发展状况,印证了惩罚性规则是回应市场经济非均衡状态的税法产物的结论,本部分系统整理了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具有惩罚属性的税法规则,并对其立法和施行背景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第二部分,从惩罚性规则在国外发展的历史沿革出发,在传统和现代税收理论中探寻惩罚性规则的产生根源和发展脉络。以美国、法国、韩国和俄罗斯为例,列举了部分具有经济和社会影响力的惩罚性规则,通过对该类规则改革和发展的背景的分析,总结得出规则制定和实施的经验及可借鉴之处。 第五章,探索与提炼:惩罚性规则的税法要素分析。本章建立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提炼出税法的惩罚性规则所具有的基本要素。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得出,惩罚性规则的价值目标是为了实现分配公平。并详细阐明在公平理念指导下的惩罚性规则与我国目前实行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因具有目标和范围的一致性而相互契合。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惩罚性规则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纳税人的特点,提炼出惩罚性规则的主体要素特征。第三部分,将惩罚性规则下的客体分为人的客体和物的客体,一方面,通过对市场经济下人的有限自利、有限理性与有限自律的分析,总结得出惩罚性规则下人的客体特征,另一方面,通过对税法物的客体的全面考察,分析得出,公共性和稀缺性是惩罚性规则下物的客体的本质特征。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研究分析惩罚性规则下税目、计税依据和税率的主要特点,通过对传统三大税率模式的比较,探讨惩罚性规则下的税率模式选择标准。 第六章:本土与移植:我国税法惩罚性规则的完善及创新。本章是整个研究的应用部分和落脚点,通过探索、反思和发展,总结得出完善性的建议。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本土的角度出发,将现有规则区分为以打击、抑制为目的的典型惩罚性规则和以调节、引导为目的非典型惩罚性规则,并分别进行了探讨。在典型惩罚性规则部分,重点探讨通过规则调整对耕地占用税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以水污染、空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为切入点,配合资源类税法规则,完善污染行为的惩罚性规则;从反规避和反吸收立法角度出发,加强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执行效果;在非典型惩罚性规则部分,重点探讨完善消费税中对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和税负水平设计安排;健全房产税(含试点地区)税制设计的不足。第二部分,从移植性的角度出发,主要讨论在中国税法领域适时引入国外已经成熟的惩罚性规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累积收益税、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并从可行性和操作性方面进行相应的设计,期望与现有规则平稳接轨。第三部分,惩罚性规则的设计不仅仅是为了谴责,主要目的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经济问题。一个良好的税制设计必须在财政方面妥善设计资金出口。本部分通过对税收优惠权提出完善性建议,试图构建一个健全的惩罚性规则下的专款专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