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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幅员辽阔,在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和基本生活保障,事关农民生存与发展。土地权益是农民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之一。对于经济地位处于相对弱势的农村妇女而言,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更加明显,其土地权益保障显得格外重要。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内在要求。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稳定与繁荣,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在农村土地确权背景之下,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农村妇女的地位得到改善,土地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随着土地改革的深化和农村土地的不断升值,加上一些村集体为了自身利益,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日益尖锐,妇女权益遭到不公正待遇的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农村法治建设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法律赋予的土地权利及衍生利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分配权和土地入股分红等村集体收益分配权。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有其合理性的渊源。妇女的土地问题不仅涉及两性平等,还与权利意识和社会性别有关,更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息息相关。我们要讨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就要从土地产权、平等价值、权利意识和社会性别理论切入。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经历了几次土地改革,农民在土改中享受到了改革带来的红利,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依然十分突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非但没有下降,反而不断增多,形势愈发严峻。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分析和对全国妇联的调研报告分析,农村妇女的上述四项土地权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在法的层面主要表现为制度方面存在不足。制度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以及制度的实施。在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上,正式制度包括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三农政策等,非正式制度包括传统法文化、村规民俗等,制度的实施包括行政、司法实践和行政、司法救济等。在农村地区,“父权制”、“从夫居”等传统法文化在农村地区仍占有重要地位,妇女的家庭地位具有较强依附性;在农村,土地的承包和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都是以户作为基本单位,以男性户主为主的家户制度之下,妇女的个体权益被遮蔽和压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不明确,让村集体把妇女排除在外;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使得以男性为主导的村委会以“民主”方式剥夺了妇女的土地权益;我国现有法律对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定注重强调男女平等和尊重人权等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如何进行保护以及如何进行权利救济的规定少之又少,导致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不顺畅,妇女的土地权益仍无法真正得到保障。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不平等对待是客观存在的,要想切实保障其权益,需要从文化层面、立法层面、救济层面和监督层面等多方面共同推进。在文化层面,要构建农村三维性别公正观;在立法层面,加快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同时修订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在救济层面,要完善行政和司法救济渠道;在监督层面,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构建法治农村。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