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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文的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分析国外相关理论和制度,主要是以德国的交易安全义务制度为重点,使我们了解该理论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设计和相关判例,从而认识其重要性和先进性;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和侵权法理论,分析我国建立相关制度的可行性和意义。以期引起我国学者和立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重视,吸收外国先进成果,促进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但是将其范围限定在经营者,场所一般界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本文意在建立一个系统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和制度,确定一般条款和规则,在立法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的情况下,动态而科学地解决实际问题和冲突。全文除导言和结语之外,分为五章。导言部分通过一些社会现象和问题,引出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现实需求和必要性,它能系统解决广泛的、存在争议而又重大的侵权法上的诸多问题。第一章梳理一下我国学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研究状况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并提出本文观点;其次,以《侵权责任法》为重点,结合我国其他立法,逐条分析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状况和衔接;最后,重点分析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相关理论学说产生的社会背景。第二章着重介绍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来源地德国有关立法,其交易安全义务理论产生的历史脉络,司法中通过判例确立和扩展了交易安全义务的适用范围,德国学者深入研究探讨提出了该理论体系。以不作为侵权和间接侵权为重点展开分析。第三章介绍英美国家、法国、日本的类似理论的状况和特点,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初步结论,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发生和应用过程中,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国的判例与成文法呈现融合统一的态势。第四章着重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对侵权责任法的关键要件的影响和其在形成现代工业社会侵权法上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过错和违法性是侵权法上的核心概念,随着社会的变迁,其含义和特征亦在通过与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融合更新和变化;将无过错责任植入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中,维持了侵权法归责原则的一元化。第五章论证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侵权法理论的存在的空间和可行性方案,它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理论完善和指导司法实践的意义。结语为笔者对本文的一些观点的总结和要点归纳,提出本文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