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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经济活动给社会环境带来了极端的气候问题,过量的碳排放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碳减排成为了国内外关注的焦点。资源类上市公司由于其生产依赖于矿产资源的特殊性,造成其碳排放量较高。因此,如何减少碳排放量并提高碳信息披露水平成为了资源类上市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在国际上,联合国气候大会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该法案详细阐述了法定的碳排放限制和各国合作完成碳减排的具体实施方法。我国近年来一直致力于碳减排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法规和引导政策,不断加强政府监管力度。2013年,上海、北京、重庆等7个省市的碳交易试点正式启动,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初见雏形。随着碳交易机制的实施,企业的碳会计核算方法也不断得到了完善,碳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全球性会计管理活动。我国目前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多部与温室气体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强政府对企业碳排放行为的强制性监管。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案》,方案要求我国应积极参加全球气候治理,不断推进我国经济向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向转型,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2019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该项会计处理规定的出台旨在协助我国碳减排工作的进行,并为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提供了相关依据。低碳发展背景下,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应运而生。根据公司治理理论可知,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能够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资源类上市公司作为碳排放的主体,应该主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树立环保意识,对碳会计信息的核算和披露加强管理。当内部公司治理与外部政府监管相辅相成时,才能促使资源类上市公司积极配合政府监管,提高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促进碳减排工作的进行。本文在阅读了国内外学者对政府监管、公司治理与碳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后,对各个研究变量加以界定。以环境经济学理论、合法性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为基础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研究假设。将研究对象锁定为资源类上市公司,选取2016年--2018年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采用多元回归分析的方法,研究了政府监管、公司治理分别对碳信息披露的影响,以及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是否会对政府监管和企业碳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产生调节作用,形成内外协同效应进而提升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其中,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根据内容分析法构建的评价体系进行手动打分,政府监管选取各地方污染源信息公开指数进行衡量,公司治理选取了股权集中度、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高管薪酬激励作为其代理变量。主要研究结论为:(1)政府监管对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能够起到正向促进作用;(2)董事会规模、高管薪酬激励与碳信息披露水平呈现正相关关系,而企业的股权集中度与碳信息披露水平呈现负相关关系;(3)进一步考虑公司治理变量的调节作用发现,董事会规模越大越能够加强政府监管对碳信息披露水平的正向影响,而股权集中度越高的企业越会削弱政府监管对碳信息披露的正向促进作用。本文的研究为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发挥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对企业碳信息披露行为的宏观调控作用以及提升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提供了新的实证参考。依据研究结论提出相关建议:(1)各地区政府应构建多部门协调、全方位管控的动态监管机制,有效发挥政府监管的效用;(2)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引导企业培养低碳环保的发展意识;(3)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互联互通的协同治理机制。提升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进而实现我国碳交易市场有效建立和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