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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处理,不仅从程序上有效保证了专业性和中立性的要求,而且对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例如管理人定位不清、职责不明、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本文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与法律性质的角度入手,在分析比较各国管理人制度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审判实践,探寻我国管理人制度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并对如何改进和完善管理人制度提出建议。本文研究的基本结构如下:序言:简要介绍我国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从审判实践角度查看其不足之处,提出通过比较分析方法来探究我国管理人制度中的基本法律问题,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第一部分管理人制度的概述本部分从介绍管理人制度的概念、起源和发展入手,通过比较分析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主要学说以及管理人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的利弊,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审判实践,探寻我国特色的管理人法律特征及其选任模式。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本部分从剖析管理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入手,疏理管理人分别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的职责和作用,探寻管理人分别与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之间的关系,借鉴各国关于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设置。第三部分对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探讨本部分首先对管理人名册编制问题进行评析,明确我国现阶段采用管理人名册的合理性,但也分析此方式的弊端并提出今后的解决路径。其次比较分析各国关于管理人选任时间的立法模式,提出借鉴和承认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三,对我国管理人报酬制度进行评析,提出今后应逐步完善管理人报酬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第四,对涉及破产管理人参与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评析。第四部分从司法实务角度提出建立管理人资格准入制度、临时破产管理制度、破产监督人制度以及完善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