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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7年《企业破产法》在第八章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经过近十年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实施,取得很瞩目的成果。但遗憾的是企业破产法仅有26条总则性的概括和规定了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规则,给具体实践里的操作留下了很多低效率的负面空间;而且该法没有进一步细分适用对象,导致中小企业在适用为大型企业设计的第八章重整制度时产生了许多问题。这些现象都违背了破产重整立法的追求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的初衷,急需在立法上加以补充完善。第一章绪论,从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在总破产案件数量占比的上升趋势、中小企业现在适用的重整程序和重整模式入手,梳理了中小企业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大背景下需要改进中小企业重整立法状况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是对破产重整、中小企业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借鉴美国通过债务、重整比对中小企业的划分办法,结合对我国重整案件最多的浙江省重整案件进行梳理,将案件占比80%以上的重整公司按注册资产划分,注册资产在2000万以下的归入被称做中小企业,并对比大型企业破产重整中特点梳理出中小企业的特点,确立从效率和公平两个维度衡量中小企业破产重整的立法价值。第三章主要论述了中小企业公司破产重整中现状和问题。主要从重整申请权、重整计划制定权、重整经营权等几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重整中中小企业的规定和产生的问题,并将问题的根本是在于立法上的缺失。第四章以《美国联邦破产法》和《日本民事倒产法》为比较对象,分析两国在中小企业破产重整这个问题上是如何立法的。尤其在破产重整申请权、重整计划制定权、重整人模式及重整程序几个方面进行总结研究,找出适合我国借鉴的针对中小企业重整立法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第五章是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建议。主要建议从在立法中确立债务人优先申请权、重整计划优先制定权、重整中债务人中心主义以及为中小企业设立简易程序四个方面来加强对整个企业破产法的完善,减少无法可依时行政力量干预的不公和低效率,为公平司法、效率司法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