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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船舶发展出现新方向,世界各国都在积极研发无人船。无人船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没有在船人员,这也是无人船与传统船舶最大的不同。由于无人船与传统船舶的不同,航行过程中的无人船发生碰撞事故后侵权责任认定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重新讨论,尤其是发生碰撞事故后对碰撞有关公约的适用也需要重新评估。本文就是在认清无人船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对无人船发生碰撞侵权事故的原因、碰撞侵权责任主体以及所适用的归责原则、责任划分问题进行讨论分析。第一章是无人船碰撞侵权责任的基本问题概述。无人船不同于传统船舶,因此在对无人船碰撞侵权责任进行研究之前,需要对无人船的法律性质及对现有公约的适用进行专门分析。首先,需要明确无人船的法律性质。通过比较分析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法对船舶的涵义,讨论无人船是否是船舶。其次,在对无人船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明确远程操控无人船下的操控人员是否是船长船员。第三,在总结无人船碰撞侵权特点的基础上,分析无人船碰撞侵权下公约适用的特殊性。第二章是对无人船碰撞侵权行为进行认定。首先明晰侵权行为定义,结合无人船碰撞侵权的特点,讨论无人船碰撞侵权行为的类型。其次,是对侵权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进行具体说明。无人船碰撞侵权下的过失行为包括远程操控无人船的过失、系统生产商的过失、管理无人船的过失、以及无人船所有人的过失。第三章是对无人船碰撞侵权下责任主体的识别。对于具有一定自主能动性的无人船而言,讨论能否赋予其“人”的地位是认定无人船能否作为责任主体的重要问题。基于船舶拟人化理论,分析能否将无人船拟人化以及能否赋予无人船法律主体地位。除此之外,识别责任主体首先要确定识别责任主体的原则,借鉴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主体的识别原则再结合无人船自身特点,确定无人船碰撞侵权下识别责任主体的原则。根据责任主体的识别原则,对无人船所有人、无人船承租人作为责任主体进行最终认定。第四章是探究无人船碰撞侵权责任承担下的相关问题,主要是对无人船碰撞侵权下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划分进行讨论。首先,是对归责原则理论体系的总体概述,在此基础上明确无人船碰撞侵权下归责原则的适用。其次,根据无人船碰撞侵权方式的不同,讨论责任划分问题。该部分主要介绍在单方过失碰撞侵权、互有过失碰撞侵权以及无过失碰撞侵权下,如何承担及分配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