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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是一项横跨政治、经济、民生及生态等多方面的制度安排,不仅关乎农业生产经营的现代化发展,更关乎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土地信托是顺应农业现代化建设、使农民拥有更多财产性权利的土地流转模式创新。土地为农民的重要资产要素,使农民受益于土地、土地流转及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是农村土地流信托制度的宗旨之一。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涉及土地面积大、农民人数众多,单个的农民难以实现对受托人管理财产行为的有效监督,此外,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受到法律、市场等外部因素制约,使得直接牵涉其中的农民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为切实有效地保护农民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信托事业的发展。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农村土地信托之一般原理。文章首先对农村土地信托的内涵进行界定;从有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以及完善我国家庭承包责任制三个角度证明实行农村土地信托的必要性,从政策、法律和实践三个层面证成推行农村土地信托的可能性;分解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组成要素,探讨村委会或政府能否作为委托人、受托人究竟需要具备何种资质以及受益人是否具有唯一性等问题,详细阐述三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农村土地信托的客体为土地经营权。第二部分是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模式中农民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以浙江绍兴县河桥镇模式、福建沙县模式以及安徽宿州模式为切入点,深刻挖掘上述每种模式中为保护农民权益所采取的措施,在此基础上发现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共通问题。第三部分是目前国内土地信托实践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制度根源。从法律制度的失范、土地确权工作不到位、受托人管理制度不科学以及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善等维度,深刻梳理我国在推进农村土地信托过程中关涉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缺陷的制度性原因。第四部分是域外国家成熟土地信托制度中受益人保障方面的经验借鉴。选取美国和日本两个土地信托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深入分析两者在保障土地信托受益人方面采取的措施,总结出可供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实践借鉴的若干经验。第五部分是我国农村土地信托中农民权益保护的制度构建,也是文章的主体部分。以保护农民各项合法利益为终极目标,从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登记制度等方面健全土地信托相关基础法律制度;引入土地信托监察人制度,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监督管理机制,确立受托人谨慎投资规则以丰富我国农村土地受托人选任标准;嵌入农业保险、强化社会保障制度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风险预警与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