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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89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二十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行政诉讼法官的整体素质不断上升;行政诉讼案件的办案质量逐步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保护得到加强。同时,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学也和实践一起共同进步,得到快速的发展,着实令人高兴。然而行政诉讼的发展也受到许多问题的困扰,诸如受案范围狭、原告资格、行政权的干涉等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问题即是其一,本文期望通过对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来探寻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存在的问题和出路,以促进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具体说来,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诉讼被告有关概念之厘定。主要讨论了被告能力与被告适格、被告资格和被告诉讼实施权、形式被告和形式正当被告三组概念的区别与联系,这几个概念在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讨论中经常提到,然而在认识上却又有所不同,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对这三组概念的澄清,为全文提供问题探讨的概念基础。第二部分为国内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主要讨论了我国实定法对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规定和我国学者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被告资格的理论上的总结,这是本文讨论问题的现实基础,也是我们讨论问题的起点和归宿。第三部分为域外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主要讨论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为代表,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通过对这些地方的被告资格认定标准的比较分析为本文讨论问题提供比较的基础,也是我们后文讨论问题出路的借鉴之源。第四部分为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这一部分主要是在前文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外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的比较分析,找到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的症结所在,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这一部分是本文的核心,也是决定问题能否正确解决的最为重要的条件。第五部分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之完善,主要包括影响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之因素和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之出路两部分,前一部分重点讨论了确立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时所考量的因素,后一部分则是在考量这些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前面几个部分的分析,以马怀德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为蓝本提出了自己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见解。这是本文的对策部分,也是本文写作的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