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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数量不断增大,行业逐渐增多,外商投资的大量涌入,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增长、就业扩大、税收增加,并使先进管理理念与技术得到广泛地应用和推广。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也带来不利的方面:抢占我国市场,对我国相关行业造成竞争压力,对我国竞争力不强的行业和企业带来巨大的冲击。由于利弊并存,必然要对其进行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和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主要任务,而登记准入是首要的关口。
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准入管理的目标是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其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面,又要约束其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利的方面。但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准入却已经滞后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工商登记准入,如何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准入制度,这是我国随着加入WTO后所遇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国所实行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是典型的核审登记准入管理制度,而英国美国等国所实行的主要是注册官制度,这种注册官制度所体现出的优越性如注册登记管理的科学性,审核登记人员的专业化、法律法规规制的明确性等值得借鉴,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工商登记准入制度优化。从立法上改善外商投资登记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从体制和体系上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体系,实现登记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分工,登记与管理分离。我国部分发达省市地区进行了注册官制度的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在所实行的“一审一核”制,本身就是注册官制度的一个重要基础。